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时间:2014-05-15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
当事人威胁的影响*
(一九五六年七月九日)
在我们执行职务时,如果怕当事人自杀,就不敢下判或者不按照法律判决,那是不对的。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当事人死不死的影响,但是现在我们却一直受着这种威胁。这个案件1就是受了这种威胁使我们很久不敢下判的。假如判离后她(他)真的死了,我们又是判得正确的,那她(他)有什么道理可说呢,我想是没有什么道理可说的(当然我们要设法避免这点)。对这个问题我们应当写一篇文章阐明道理,登在报上展开讨论,让社会上动一下,引起注意。也许有人反对这种意见,那就让他百家争鸣来争一下吧!但是,绝不会说我们不应该依法判决。
有些人对判决不满意,经过各种办法说服后仍然要乱闹,对这种胡闹的人,我们就要采取必要的办法,可以将他押回去。不然这个国家机关就将一件事情也不能办了。因为判决是很难使双方都满意的,不能说我们执行了国家法纪就脱离了群众。当然这绝不是摆官僚架子,不是当别人一来就板起面孔,只是为了把社会生活放在一定的秩序上去,就是在人民内部也应当要遵守一定的秩序。
至于说要取得意见一致,首先是取得法院内部的意见一致,其它机关的意见仅仅是一种意见。就是法院判决的意见,也是少数服从多数,没有必要意见完全一致后才判决。这个案件我们依照法律去判决,某些单位和群众又有他们的意见,他们支持女方的要求不同意离婚。为了减少阻力,我们应当采取办法与有关方面进行商量,约集有关单位和当地群众代表开两次会。第一次向他们讲道理,讲清离与不离对男女双方的利害关系,说明我们处理这类案件的政策精神,听取和收集他们的意见,但不要希望取得意见完全一致。根据收集的意见,再召开一次会议,对不正确的意见进行解释,宣布我们的决定和对女方的善后处理问题。
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刊印
注释
1这个案件,指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离婚案件。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认为应当判决离婚,但当事的女方及部分群众不同意判离婚,因此,当时使判决拖了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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