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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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5-16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一九五七年三月十八日

    这次会开得很好,总结了一九五六年的工作。在过去的一年里,你们的工作是有成绩的,这些成绩应当巩固下来,并加以发扬。工作中间也有过一些缺点和错误,这些缺点和错误,有的已经改正,有的正在改正。经过这次会议以后,我们军队中的司法工作将会做得更好。这是很有意义的一次会议。这次会议可以称是研究性质的,每年都应该举行一次这样的会议。

    我们军队中的司法工作,不是现在才有的。从我们军队建立的时候起,军队中的司法工作也就开始有了萌芽。它是军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助于军队纪律的巩固。没有它,军队的建设就是不完备的。我们的军队是逐步发展起来的。全国解放以后,军队正规化了。军队中的司法工作、法律工作也要正规化。我们军队的司法工作与法律工作,根据国家法律组织起来的时机已经成熟了。

    你们这次会,是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召开的。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不仅总结了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民主革命斗争的经验,并且总结了全国解放以来,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经验。这些经验,应用到军队司法工作方面来,有其特殊的意义。

    对待我们过去所做的工作,要有历史的观点,要从解放生产力的观点来看我们过去所做的工作。过去我们为了解放生产力,就要搞群众运动。群众运动是什么性质的呢?群众运动是一种风暴式的革命运动,它主要是依靠群众的直接行动,而不依靠法律。过去土改、镇反、三反、五反,都是依靠群众运动,不是先有了法律才搞起来的。我们的法律是从群众运动中产生的,例如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都是在群众运动中总结了群众斗争的经验才制定出来的。当时党估计到不这样搞,就不能解放全国的生产力。土地改革如果不是从上而下、从下而上地开展群众运动,彻底推翻地主阶级的统治,农民的生产力就无法解放。镇压反革命也是这样。在解放初期,有些地方反动势力仍然很大。象北京天桥那个地方,有四个大恶霸,号称四霸天,实际上统治着那一带的人民,老百姓有事情,得先向他们打个招呼,他们说动,老百姓才敢动,他们说不动,老百姓就不敢动,一切事情全听他们摆布。那时有些地方的工厂里面,还有封建把头在剥削压迫工人。对这些反动势力,如果不发动群众起来把它们扫荡掉,那么生产力就无法解放。当时老百姓有句话:解放只翻了一半身,镇反才真正翻了身。在老百姓头上压着的反动势力大得很,不搞群众运动是不行的。

    过去依靠群众运动把这些妨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扫除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我们为扫荡那些东西,就要用排山倒海的力量,一下子把它搞垮。它是一阵风,总是八级以上的风,大得很。要解放生产力没有群众运动是不行的,而法律就没有这样大的力量。搞群众运动是完全必要的。现在情况变了,国家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发展和保护生产力。我们要保护群众运动的果实,要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法制,这在八大的决议中已经明确地向我们指出来了。我们国家在过去不是无法,开国之初有一个《共同纲领》,一九五四年,又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根本大法。另外还有一些法律。我们现在的法律是不是完备呢?应该说是不完备的。为什么我们还没有完备的法律呢?因为法律不可能一下子完备起来,只能随着革命事业的发展逐步完备起来。没有法律或法律不完备是不是就不能办事呢?当然不是这样,像我在上面说过的,过去我们依靠群众运动做了许多事情,取得很大的成绩。群众运动是个法宝,是创造法的。但不能经常搞运动,因为震动太大,八级以上的风,刮一阵是自然现象,经常刮就受不了,把树吹倒了,人不能出门,经常刮是不行的。情况变了,我们的工作方法也要随之改变。

    在近代国家里,只有国家立法机关有权制定法律,其他机关只可以发布决议、命令。从广义来说,法令、命令、决议也是法律一类的东西。另外,我们通常说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办事,这里所指的政策也起着法律的作用。我们已经有了宪法和其他一些法律,但是,有些必要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现在还没有,要依靠我们在工作中创造和积累经验去制定。从历史上来看,任何法的制定,都是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的。我国保留下来的古代的成文法,较完备的首先要算唐律,叫永徽律,这个法律是经过唐朝高祖、太宗、高宗三个朝代历时三四十年的时间才制定出来的。苏联十月革命后,那是一个新的情况,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全苏联的刑法到现在还没有。他们好的地方是十月革命后,马上公布了一个刑事指导大纲,有一二十条。我们在这方面有单行法,如镇反条例、惩治贪污条例。但没有刑法指导大纲。我们并不是没有在这方面做工作,在宪法公布前,法制局草拟了一个刑法指导大纲的草稿,以后经各方面努力,搞成一个初稿,还不能作为一个草案。所以创立法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有人问,究竟什么叫做法制?现在世界上对于法制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我们望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什么叫制度,制度就是在一个国家里面,不仅国家而且社会的组织,大家都要遵守的一定的秩序。制度有的是成文的,有的是不成文的。譬如我们军队,从红军、八路军到现在的人民解放军,都规定有一定的制度,否则就成为乌合之众,无法打仗了。中国共产党的党纲、党章,也就是党的活动的准则和制度。法制这个东西,是人制定的,不是天生的。你们看,宪法不是我们制定的吗?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现在中国是人民占统治地位,对帝国主义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实行专政。过去是他们统治人民,人民受他们的压迫剥削,他们的法律,都是不利于人民的。我们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组成的国家。我们的意志,就是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一切赞成、拥护社会主义的阶级、阶层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来建设社会主义。这在我们的宪法中大家都可以看到。

    我们的法制体现了我们国家最大多数人的意志。法制有什么作用?没有它行不行?上面说过没有它是不行的。中国二千多年以前有位大贤,叫孟轲,他曾说过:上无揆道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又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这个道理对不对?我看很有道理。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法制不一定要有成文,无成文法也可以。有些国家到现在还没有成文宪法,但不是没有法制。当然,有了成文法法制更完备。是不是有了成文法就说明那个国家的文明就高一点呢?这倒不一定。

    我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发言中提到,目前我们法律工作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不完备,一个是有法不遵守。这两者哪一种现象较严重呢?应当说有法不守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什么说有了法就要守呢?我上面说过,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们立法是表达了我们的意志。我们自己制订的法律,自己不守,怎么叫别人守呢?现在不守法、不依法办事的是社会上一般公民多呢?还是国家机关干部多?我看是机关干部较多。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如果不守法,问题就更加严重。有法不依,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中国历史上有个商鞅变法的故事,商鞅从卫国到了秦国,在都城的南门口放了一根三丈长的木杆子,说谁如果把这木杆子从南门移到北门去,就赏以十两金子。人们听了很奇怪,不知他是什么意思,不敢去移动。他又说,谁能移去,就赏五十两金子。后来果真有一个人把木杆子从南门移到北门去了,他真的赏了五十两金子。这个故事说明什么呢?他的意思表示说了就算数,赏罚严明。有法不依就等于无法。没有法,做事情很不便。有了法,如果不去了解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又不去深入地研究案件的具体情况,只是机械地搬用条文,也是不能把事情办好的。在依法办事的时候,还要注意防止形式主义。司法活动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世界上任何实质的东西,没有不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大至山和海,山有山的形式,海有海的形式;小至原子、电子,都有它一定的形式。形式主义与形式是两回事。所谓形式主义,就是不问实质,只讲形式,不管条件如何,硬要来搬弄一套形式。官僚主义者也会把依法办事当成挡箭牌,借口说这也不合法,那也不合法,不给老百姓真正解决问题。依法办事有许多好处,但是,如果思想不对头,做得不得法,也可能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错误,这是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

    上面是讲的国家、法制、法制的作用、依法办事等等。现在来讲讲人民解放军的法制问题。

    过去在军队中没有单独设立惩罚机关,违反纪律由政治部处理。有时是开个会批评一下,顶多是坐禁闭。这种作法解决简单的问题是可以的。现在部队正规化了,如果不按照法制的要求单独建立惩罚机关就不行了。因此,部队里要设置军事法院,它的作用在于巩固人民解放军。当然,要使我们的部队更加巩固,主要是依靠政治工作的说服教育和全体指战员政治觉悟程度的提高,但有了惩罚机关,效果会更好。几百万人的部队,不发生问题是不可能的。发生了问题,如果没有惩罚机关来处理,也是不行的,因为有些问题是不能单靠说服教育来解决的。要巩固人民的武装力量,就要巩固纪律,巩固已经公布的一些条例、决议、法令,保证它们的贯彻执行。有了法律,没有惩罚机关保证执行是不能设想的。

    我们人民解放军是从人民中间产生的,和人民的关系很好,但有没有个别的与群众关系不好的呢?还是有的。有了惩罚机关以后,当然不能根绝这个别现象,但可以保证少犯或不犯。彭德怀同志和谭政同志在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上讲过,我们的官兵关系依靠民主生活,违犯纪律要说服教育,但是说而不服,最后仍要惩罚。因此,为了巩固人民解放军的纪律,军事审判机关也要按照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进行审判活动。法院是唯一的审判机关,别的机关不能审判。为什么呢?因为国家的审判权没给他们,只给了法院。有审判权的机关是特定的机关,国家任命一些人代表国家进行审判。别的机关不能作判决,因之法院和别的机关处理问题不一样。法院主要的工作就是审判活动。

    顺便讲一讲,许多法院工作人员还不十分了解审判工作的重要,也不了解法院工作主要是搞审判。我曾经对一些人讲过,法院主要是搞好审判。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重心。什么叫公开审判呢?有人把公开审判理解为公审大会。公审大会是审判过程中可以采用的一种形式,但不是法定的形式。法律规定的形式是公开审判,开庭要公开,准许旁听,要传唤当事人到庭,事先要把案情通知当事人,让他准备公开的辩论。就刑事案件来说,被告人有的逮捕,有的不逮捕,先要经过预审。预审和公开开庭不同,预审不是公开审判。预审庭主要是解决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弄清楚,证人提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传唤证人到庭,等等。对于决定交付审判的案件,法院就要通知当事人,并在法院门前贴出公告,说明本院于某月某日审判某某一案,可以旁听。旁听不像看马戏一样,开庭有开庭的规矩,如果不经过一定的程序,就把案子判了,那么这个判决就是违法的。法院的工作是审判,而审判工作的重心就是公开审判。军事法院的案件与一般法院有所不同,它常常涉及国家机密,法律规定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当然不公开,但依法应该公开审判的案件,必须公开审判。审判机关的工作不是以惩罚为目的,应与教育工作相辅而行,惩罚是作为教育工作的最后的一个手段。同时,通过公开审判,可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当事人知道犯了什么罪,为什么犯罪,使旁听的人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的危险性,从而警觉起来,预防犯罪。法院有责任教育人民遵守法律,这就要多做一些法制宣传工作,可以结合部队首长的讲话进行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宣传工作要结合具体事例,就更生动,更富有教育意义。有许多事情在平时不算犯罪,可以处理得轻一些,而在战时就算犯罪,处理得就可能重一些。也有些事情在地方上可能处理得轻一些,在军队里就可能处理得重一些。因为有些犯罪在军队里危害更大。当然不是说任何犯罪在军队里都要从重处理。军队里面需要法制,法制的作用在于巩固军队纪律。军队中的审判机关(法院)是惩罚机关,惩罚机关必须与教育机关(政治部)互相配合起来做工作。在公开审判的同时,可以配合进行法律的宣传教育。

    在会议讨论中,大家普遍提到我们过去审判工作质量不高的问题。这个毛病不仅在军事审判机关有,普通法院也同样存在。要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主要的是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审判工作质量不高,有好几方面的原因,政治方面、思想方面和业务方面,主要应该从政治和思想两方面来解决。当然这并不否认业务的重要性。

    大家已经听到过毛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的讲话,主要讲的是怎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主席教导我们,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矛盾,处理这两种矛盾,要用不同的方法。过去,我们在肃反斗争中,个别搞错了的是有的,把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这就是政治思想不高的缘故。错案不能光按百分数计算,因为错案虽然只占法院全部案件的百分之几,但是对每一个被冤枉的当事人来说,则是百分之百的错了。判错了案就是对敌我关系和是非关系没闹清楚,就是政治问题。

    怎样提高我们的思想呢?毛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有很要紧的几句话,值得我们很好的领会。他说:一切问题都要想到我们是一个六亿人口的大国,不要自己想什么样子就是什么样子,要想到六亿人中间有各式各样的想法,所以对事情不要凭自己主观猜想,认为大概是这个样子吧!必须把客观情况了解清楚,然后加以分析、研究。我们要学会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来分析问题。纵然是很复杂的问题,经过正确的分析,也总会分清敌我与是非关系的。对反革命要镇压,如果是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就不能用这种办法。对人民群众的意见,要采取各种办法使他们能够表达出来。我们可以采取各种办法征求大家的意见,总不要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不管怎样,总要给群众表达意见的机会。我们认真考虑群众的意见,哪些做得通,哪些做不通,做得到的事情就要做,做不到的事情要向群众说清楚,只要做到这一点,问题总是可以获得解决的。

    我们目前在业务方面的困难是没有现成的刑法、军法。但是,有了刑法、军法,是不是就不会犯错误了呢?彭真同志在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讲过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对事实要分析,要用脑筋。不然,有了法也依然要犯错误。当然有了法更好些,更便利我们作为准绳。拿判刑的畸轻畸重来说,与我们没有刑法是有关系的,在这方面不能过多地责备同志们。但在同一个法院里,处理情节相似的两个案子,一个判十年,一个判三个月,这样畸轻畸重是不能一般地以没有法律根据来推脱的。总结审判经验是一项很好的方法,我们总结的审判经验可作为考虑问题的尺寸。所以,要提高审判质量,就要把总结审判经验和经常的业务学习重视起来。对于已经公布的法律、法令、条例要很好地阅读,正确地应用。总之,提高审判质量,要从政治、思想、业务这三个方面努力。

    审判工作不仅是惩罚,也有教育作用。审判工作人员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担负起来。要宣传教育别人,首先自己应该是遵守法纪的模范。党决定还要搞一次整风运动,这次不是疾风暴雨,而是和风细雨。在我们目前的审判工作中,要反对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思想上的主观主义在司法工作中的反映,常常表现在办案中对待被告人总要差一点。至少认为你是被告,怎能无罪。有的审判人员往往注意对被告不利的方面,不注意对被告人有利的方面,甚至删改供词。再就坏人这个名词讲一下,这不是法律上的名词。有人说坏人犯罪,我看坏人不一定都犯罪,当然坏人犯罪比较多。好人有时也会犯罪的。好心好意,动机也好,何在某件事上办坏了。我们不能以好人坏人判罪,主要是看事情的结果。欲加以罪,何患无辞,我们不能采取这种方法。坏人”“坏事是社会上流行的名词,不是法律科学上的名词,不能有这个人是坏人,整他一下子的想法。对被告不利的东西留下来,有利的东西排除掉,这是不全面的。这种想法和作法都是不正确的,都会出错的。如果我们把这些错误的思想反掉了,我们的审判工作就能够大大提高一步。

    党的领导问题。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我们一切工作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但党的领导不是每个具体案件都要党委管,如果这样,那还设法院这些机构干什么。党是依靠机关里的党组来领导。整个工作的原则、方针、政策,那是党委应该考虑的,法院如何把政策应用到具体工作中去,那就应该向党委请示,请党委考虑。对党的领导有丝毫动摇都是不好的。

    惩罚机关在司法系统中还有公安机关(公安工作不完全是司法工作)。检察、法院、公安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共同对敌。检察院是监督机关,不管哪一机关犯了法,它都可以提出来。公安机关维持社会秩序,它特别注意同反革命作斗争。公安机关捕人,要经检察院批准,没经批准就逮捕人,是违法的。检察院本身没有判决权,人逮捕起来以后(有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可以不捕人),就要侦查,如果认为应该判刑,就向法院起诉。判刑或不判刑是法院的职权。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捕人时也可以捕人。法院审判不合法,检察院可以抗议;公安部门发现法院判错了,可以经过检察院来抗议。这叫做分工负责、互相制约。

    关于院长、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相互关系。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的案件,从最高人民法院来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合议庭审查了案情,认为是重大、疑难的案件,经审判庭再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另一种是院长发现本院判决的案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究竟哪些人组成审判委员会呢?这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根据我们的经验,审判委员会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等人组成。书记员不能成为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长有权列席法院的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我们最近听到有的人说,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可以不执行。合议庭是审判庭下面的一个组织,它是以特定的案子临时组成的,而且合议庭的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审判庭提交院长,再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所以,合议庭对抗审判委员会是不合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经验是这样的: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可以参加审判委员会陈述意见,审判委员会有责任听取他们的意见。虽然承办审判员不一定是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但他有发言权,只是没有表决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开会的时候,一般不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如果有了不同意见,我们是慎重的,让大家再考虑。当合议庭的审判员已经在审判委员会上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审判委员会已经就某一案件或某一问题作出了决议,这时候合议庭就不能对抗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如果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合议庭又发现了新问题,合议庭可以报告院长,院长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不是对抗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认为不是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不提交审判委员会,自己决定了也就算了,如果有错误,院长可以提出纠正。这个问题,大家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制约审判工作有几个方法:一是公开审判,辩护人出庭辩护,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二是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三是检察长提起抗议;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有错误,本法院院长、上级法院、检察院都有监督权。党委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可以提交检察院或法院院长依法纠正。这不是党的规定,是我个人的意见。中央要开会讨论司法工作,我准备建议中央讨论这个问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因独立审判对党闹独立,一切方针、政策都需要党的领导,要向党请示报告,请示党检查工作。

关于处理申诉问题。处理申诉案件,是法院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形式之一,是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方法之一,应该认真做好。现在你们有许多的申诉案件没有处理,希望你们领导上下个决心,想办法清理一下。首先要分类排队,分别轻重缓急处理,大概也不困难。不过要和同志们说清楚,原来判决错误的就要改,并且从中接受经验教训,来改进我们的工作,不要在这一问题上追究责任。对被告人是劳动人民的申诉要首先清理,对监管中的疾病老弱犯人也要尽快清理。有错误的就要改,该放的就要放,当然不能轻纵。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必须以既严肃又慎重的态度把它做好。

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法学文集》刊印

 

 

注释

  见《孟子·离娄章句上》。

  同上。

③ 商鞅(约公元前三九〇——三三八),战国时期卫国人。原称公孙氏,鞅或卫鞅,后到秦国做官,因功封商(今陕西商县东),故称商鞅。秦孝公年间,他奉命两次实行变法,奠定了秦国富强的基础。秦孝公死后,被贵族诬害车裂而死。

④彭德怀(一八九八——一九七四),湖南湘潭人。一九二八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领导平江起义,创建了红五军,历任红五军军长,红三军团总指挥,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八路军副总司令,中共中央北方局代理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司令,第一野战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等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部长。是中国共产党第六、第七、第八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一九五九年八月,党的八届八中全会错误地通过了《关于彭德怀同志为首的反党集团的错误的决议》。“文化大革命”中,他遭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迫害,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不幸逝世。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对彭德怀的错误结论,肯定了他对党和人民的贡献。一九八一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宣布:八届八中全会关于所谓“彭德怀、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反党集团”的决议是完全错误的,为彭德怀等彻底平了反。

⑤谭政,湖南湘乡人。时任中共中央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

⑥彭真,山西曲沃人。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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