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时间:2014-05-19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关于农村治安问题给中央的报告*
(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央: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收到的材料中有关于地方党委和司法机关对当地农村治安情况的说明和他们采取的措施,我们摘录了四个地方的材料,从这些材料看,当地党委和司法机关是很注意农村治安情况的,这是好的;但也可以嗅出一点气味,似乎这些地方党委和司法机关有对人民内部问题和敌我问题混淆不清的样子。他们采取的措施是压一压。有的说农村问题“必须采取打击和镇压的手段才能解决”;有的说“要加强农村专政工作”;有的说“不要以为合作化已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就可以太平无事,万事大吉,放松对敌人的警惕和过分强调人民内部问题”。他们的措施,是组织“打击现行犯政法联合办公室”(“犯”字是我加的)或“反破坏指挥部”,是把公安、检察、法院干部组织起来共同办案,是把政法部门的“三长”和重要骨干,投入农村的保卫工作,及时惩处一批并考虑惩办从严一些。材料中有的地方党委虽说要十分谨慎,我看他们都是用的肃反运动的方法。他们对待人民内部问题的态度我看是和中央现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是否有当?请指示!
董必武
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法学文集》刊印
* 本文是董必武针对当时某些地方出现的违背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讲话精神,而动辄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解决农村出现的矛盾的情况,写给中共中央的信。中共中央对董必武的信及信中反映的问题十分重视,于四月二十四日把董必武的信连同信中的附件批转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及中央公、检、法和司法部党组。中共中央的批示说:“现在将董必武同志给中央的报告和所附材料发给你们。请你们领导和督促所属各级党委和政法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正确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指示,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应该严格区别对待。除对真正违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应该依法制裁外,不得用打击、压迫的方法对待人民群众。”
附
山东惠民地区,广东湛江地区、南海县
及安徽省当前社会治安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摘要)
一 山东惠民地区
“我区自秋收以来,部分减产和平产社内产生了一种混乱情况,有的社员拉走出卖牲畜,乱拉柴草,乱分粮棉,社员与社干之间互相争吵,打仗斗殴,个别社内也发生了不少贪污、盗窃、破坏生产水利设备、损害牲畜等问题。”
“在此种情况下,地委和某些县委感到问题严重,埋怨司法部门对现行破坏打击不力,认为对社内的这种混乱情况必须采取打击和镇压的手段才能解决问题”。为此,地委书记、副书记等负责同志即分别深入到阳信、乐陵等县,指示县委成立“打击现行政法联合办公室”或“反破坏指挥部”,把公安、检察、法院干部组织起来共同办案,取消了司法各机关分工负责、按照法律程序办案的制度(像这样做的还有滨县、惠民、无棣等县)。同时,地委还委托某些县的负责同志和地委秘书长等人代表地委批准捕人。
在上述指导思想和部署的影响下,“乱捕乱押、乱传讯、乱拘留的情况相当严重”。“地委财贸部一部长在专区召开的各县粮食局长会议上讲,对抗交公粮和拒售统购粮的户,要采取:一教育、二传讯、三扣押的手段进行解决。”……阳信县委某政委在政法三个部门负责同志会议上讲:“材料不具体有出路,先捕起来再查材料……逮捕错了是工作问题,不逮捕就是错误。”他们主张将组织起来的干部以检察员的名义下乡办案,指挥部同意逮捕后,不论指挥部的哪个同志签上“同意”二字盖上检察长的章,就呈请逮捕,不用检察院审查材料。该县县长说:“先不管他这个,先捕起来再说,使使威风,错了再检讨。”齐东县县长在电话上指示检察长批准逮捕人犯,李副检察长说:没有材料不行。该县长就说:不捕不行,我当原告,咱打官司。……滨县自一月十四日至二十五日,检察、法院共同研究传讯十名,乡、村、社干、民兵捆绑扭送十八名,共计二十八名,经过审查够拘留条件的仅有二名。
发生上述混乱现象后,专区政法部门“四长”于请示地委同意后,曾分别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发现产生农村混乱状况,“就其主要原因来说,是由于合作社初建立,领导没有经验,社干不民主,工作作风上有强迫命令,互利政策,分配原则处理不当,社员困难解决的不及时,以及个别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惯偷、流氓乘机进行破坏等所造成的”。因此提出分别情况、性质妥善处理,不能用司法手段去解决所有问题;并指出当前在执行法制上存在的问题。但这些意见被地委负责同志拒绝了,某些负责同志并对司法部门负责人说:“司法部门对现行破坏打击不力,立场观点上有问题;对现行破坏不积极打击,对干部的作风问题倒抓得很紧。”目前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摘自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惠民分院一九五七年二月十日“关于当前在执行政策和依法办案中几个问题的情况专报”)
二 广东湛江地区
湛江地委报告说:去冬以来,社会治安出现混乱和紧张情况。农村中赌搏事件极为严重,“几乎是乡乡有赌博,村村有赌场”,因赌博而发展到倾家荡产、自杀、盗窃、诈骗、卖淫的屡有发生,不少地方区乡干部因捉赌被打伤;同时迷信、游神活动普遍发生,迷信所及的地区出现大量谣言,说“今年是丁酉年,玉皇大帝要三千人命”,“某处派来了神兵,不游神要死人”等。还因游神而造成大量浪费,仅茂名县义山乡就因游神浪费两万余元;退社户闹事殴打乡社干部、抢分粮食、拉走牲畜和农民因山林、水利、坟地纠纷发生械斗、包围区乡政府打干部的事件大大增加,造成很多伤亡,仅电白、海康两县退社户殴打社干事件已有一二〇起左右。
湛江地委对此十分重视,认为“以上事件的发生与发展,严重地影响着春耕生产的开展和合作社的巩固,严重地打击了乡、社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使不少干部因畏惧挨打不敢积极工作,更不敢向坏人坏事进行斗争”。松山乡乡长马扬秀说:“目前社会治安紧张,整材料又不批准捕,将来匈牙利事件出现,干部准备屁股给群众打。”为此,在二月二十五日——二十八日地委召开的县委书记会议上,“都一致批评政法部门右倾,支持中心不力,执行政策片面性很大,单纯强调守法,放松了打击现行犯罪”,指出“自强调严格依法办事以来,……不少干部束手束脚,怕违法而不敢大胆工作”。
湛江地委指出当前的任务是:“维护干部的积极性,严厉镇压敌人与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气焰,为大丰收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及时平息和处理当前事件,争取春耕期间不出乱子”,并提出要“加强农村专政工作”。为此决定“政法部门的‘三长’和重要骨干,应投入当前农村的保卫工作”,“统一组织力量,领导带头迅速深入赌博、游神、打干部和刑事案件严重的区乡,一面动员说服群众……立即投入生产行动,一面搜集罪该法办的分子材料,以求及时惩处一批”。“对于赌博、殴打干部、刑事案件、迷信与游神等事件的处理,应按照中央既定的政策精神,和当前实际情况出发,春耕期间可考虑惩办从严一些”。同时也指出“在处理上必须十分谨慎地分清是非、分别对待,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主要是依靠教育群众为主,结合必要的惩办;同时必须继续贯彻‘既合法又敏捷’的处理原则,否则以往错误仍有重犯的危险。”(摘自中共湛江地委一九五七年三月三日“关于当前农村社会治安情况中几个问题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三 安徽地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厅于三月七日发出了“关于当前对敌斗争中的审判工作的指示”后,接着在三月十四日又发出了简报。在指示和简报中指出,目前农村中的社会治安情况较前紧张,“有些地方发现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乘春荒之际制造谣言,散布反动言论,张贴反动标语……,挑拨是非,煽动落后群众打骂干部和抢粮,个别地方甚至有杀人、放火的事件发生”。他们认为:“当前审判工作中尚存有一些缺点,主要是右倾麻痹思想在我们工作中又开始抬头”,因此,必须克服这种思想,具体措施是:(1)各级法院应迅速克服右倾麻痹思想,“不要以为合作化已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就可以太平无事,万事大吉,放松对敌人的警惕和过分强调人民内部问题”。(2)在斗争中“必须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切实依法办事。而依法办事并不是束手束脚地死啃法律条文,而应该是放手放脚地依法办事”。“某些法院和审判人员对这一问题(按:指正确、合法、及时的原则)有了片面的理解,往往陷于依法办事的圈子里,左右为难,前后皆怕,形成依法而不办事”。简报中指出:“对所有现行犯罪分子,在检察院来不及侦查逮捕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取得了真凭实据后,也应予以逮捕,该判罪的即应判罪,收监执行(不宜缓刑)。对不够判罪的,在事态蔓延之际,也可以关押一个时期,俟事态平息后,再行教育释放。不能过分强调应由检察院起诉才能受理,而放松对现行犯罪分子的打击。也不能过分强调是人民内部问题,而将某些应该判刑的犯罪分子,一概不予追究。”(摘自安徽省高级法院、司法厅关于加强当前对敌斗争中的审判工作的指示和简报)
四 广东省南海县
据本院督导员宋广常、陈恩普在广东南海县了解:该县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已经开始。到三月二十四日为止.还没有一件新案到法院,“为了配合运动,把原已判刑的四件案又拿来改判加重,有盲目改判现象。如其中有一案的被告原判八个月徒刑,改判为三年,公安局干部也反映‘判重了’。法院和有关部门对过去打击刑事犯罪的看法还不一致,法院认为过去判的一般说不轻,公安则持相反意见,党委基本上同意公安意见,特别是对今后怎样打击,心中无数”。(摘自宋广常、陈恩普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给本院的信)
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法学文集》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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