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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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18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综合  

  •   核心要点: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我们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南,把理念思路提升、体制机制创新、现代科技应用和法律制度完善结合起来,深入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国政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效。当前,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正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时刻。我们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南,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把理念思路提升、体制机制创新、现代科技应用和法律制度完善结合起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一、深入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决定性影响。各级法院检察院要遵循权责统一原则,加快构建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权责统一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员额制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最近,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已经完成首批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入额法官12万多名,入额检察官8.6万名。各级法院检察院要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让办案多、质量高、效果好的人员入额,让入额的人员多办案、办好案。要完善动态化的员额退出机制,让不适应在一线办案的人员及时退出员额,形成正确导向。建立常态化的员额增补机制,对预留或空出的员额指标,定期进行遴选,让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助理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入额,稳定职业预期。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入额后办案数量要求,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带动形成以办案为荣的职业精神,促使法官检察官回归办案本位。要健全落实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职业保障政策,调动广大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落实司法责任制,既要确立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做到谁办案谁负责,又要与时俱进创新监管方式,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对院庭长来说,实行司法责任制,不是不要监管,而是对监管内容、方法要作改革,从微观的个案审批、文书签发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量效率监管转变,推动从整体上提升司法质量和水平。要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等机制,充分发挥其在类案建议、专业咨询、业务交流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法官检察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要总结一些地方建立办案流程自动监管机制、开发庭审自动巡查系统等有效做法,善于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创新监管方式,变人工监管为智能监管、事后监控为实时监控、粗放监督为精准监督,提高监管科学化、程序化、公开化水平,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深入推进组织结构创新,构建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的司法组织机构新体系。内设机构改革是创新司法机关组织结构的必由之路。过去,一些地方增设内设机构,导致管理层级多、一线办案人员少,影响了司法效能。要以县级法院检察院为重点,推动省以下各级法院检察院进行内设机构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效能。改革过程中,既要尊重审判、检察工作各自规律特点,不搞左右看齐,也要考虑不同层级法院检察院职能差异,不搞上下完全对口。要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努力在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扁平化管理,达到内设机构减下来、质量效率提上去的目的。专业化新型办案团队的构建要坚持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以审判和检察业务需求为导向,推动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让法官检察官集中精力处理判断、裁定等核心业务,提高办案质量效率。要从司法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司法辅助人员规模,防止人浮于事。同时,通过现代科技应用、司法辅助事务外包等办法,大幅减少司法辅助人员需求量,提高效率。

      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历史性机遇,构建人力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运行新模式。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时代的来临,我们不仅站在“巨人”肩膀上,而且可以站在人类“智慧之巅”。要把现代科技伟力和司法人员创造力更好地结合起来,形成科技理性和司法理性融合效应,努力创造具有中国特色、引领时代潮流的司法运行新模式,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现代科技迅猛发展,不断突破人的体力、智力局限,为提高司法效率创造了有利条件。要善于运用新技术,通过推动电子卷宗自动生成、案件信息自动检索、法条案例自动推送等,使法官检察官能够从大量的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处理司法核心业务。在法院受理案件中,民商事案件占60%左右,是案多人少矛盾最突出的领域。要找准人工智能要素式提取和类型案件要件式解构的结合点,推进婚姻家庭、合同、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要件化、标准化审理,特别是在非讼案件、程序性裁定、小额诉讼等简易案件中推广使用令状式、格式化裁判文书,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要借鉴一些地方研发运用电子督促程序的做法,对简单的债务纠纷,实行支付令网上申请、审查、送达,进一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现代科技具有的预见性、精准性,与提高司法质量的需求高度契合。要推广应用法律文书智能分析、校对系统,帮助司法人员及时发现和纠正逻辑错误、事实证据遗漏、法条引用错误等,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要运用大数据技术研发侦查监督平台、公诉证据分析系统、数字化出庭系统等检察智能辅助系统,为检察官提供证据分析、期限预警、办案瑕疵提示等帮助。研发更高水平的审判智能辅助系统,为法官提供类案推送、裁判比对、数据分析等服务,对偏离度过大的案件自动预警、及时评查,推动“类案类判”,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随着各类科技信息化产品进入日常生活,人民群众思维方式、生活习惯发生很大变化,对高品质、高效率司法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我们要积极研发司法智能服务系统,为当事人提供类案检索推送等服务,引导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形成理性预期,增强对司法的信任。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运用大数据技术联通各地诉讼服务中心,解决好异地诉讼难等问题。探索建设互联网法院,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提供司法保障。要充分运用市场化、社会化机制,把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事务交给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去做,把司法辅助事务集中起来外包给有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让司法人员专注于司法核心业务。要建立矛盾纠纷在线化解平台,健全诉讼风险评估、类案结果提示等机制,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有效缓解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善于运用“互联网+服务”等模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精细化、个性化司法服务。

      二、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

      大数据、人工智能通过挖掘、学习,能够拓展、延伸人的理性思维,极大提升我们探索未知、塑造未来的能力,也给刑事司法工作注入前所未有的创造力。近年来,上海、贵州运用现代科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证据,明确侦查、起诉、审判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据标准指引,研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构建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探索了一条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融合的新路子,改变了许多传统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提高了管理、决策科学性,是一次历史性变革,对于规范司法行为、防范冤假错案、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表明,现代科技应用迈出一小步,可以推动刑事司法文明前进一大步。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司法规律,善于把制度优势和技术优势结合起来,努力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文明发展之路。

      坚持诉讼规律和认识规律相统一,以科学可行的证据标准指引刑事诉讼活动。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反思近年来纠正的历史上少数冤假错案,导致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证据标准适用不统一、取证行为不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不全面,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导致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难以落到实处。要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把诉讼规律和认识规律统一起来,依法制定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据标准指引,并以此规范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要把握证据标准指引的阶段性,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充分考虑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不同的职能定位和认知条件,分阶段制定证据标准指引。要把握证据标准指引的递进性,按照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层层递进的原则,越往后证据越充实、证据链越完善,最终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要把握证据标准指引的制约性,坚持后一阶段证据标准指引严于前一阶段,达不到后一阶段证据标准要求的,就会提示补证,不能补证的就无法进入下一环节,从而把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落到实处。要把握证据标准指引的基本性,作为办案指引的证据标准,只列明同一类型的案件应具备的基本证据要求,不需要也难以做到包罗万象、穷尽各种具体的证据要求。要把握证据标准指引的差异性,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根据案件性质、特点,实行差异化的证据标准指引,以达到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

      准确把握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功能定位,更好地发挥现代科技在刑事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人工智能作为人类智慧创造的一种新型工具,对数值、符号的计算,比人脑更加精准快速、稳定可靠,也更容易找到最优的解答。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是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应用的智慧结晶,是推动刑事司法变革的重要力量。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不替代线下刑事诉讼活动,也不替代司法人员独立判断,而是通过推动公检法在共同的办案平台上、明确的证据标准指引下办案,成为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提升刑事司法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一是对符合证据标准指引的案件自动放行,对不符合证据标准指引的案件自动阻止并提示补证,为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提供新载体。二是引导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和审查证据,及时发现需要纠正的问题,防止因证据收集、审查不全面不规范而导致冤假错案发生。三是对证据完整性及矛盾点进行基础性审查、判断,帮助司法人员克服认识局限性和主观随意性,最大限度减少误差和人情关系的干扰,统一司法尺度,保障司法公正。当前,要加快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为建立完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提供技术保障。

      坚持办案系统创新和诉讼程序完善相协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让办案系统中各种事实证据接受法律检验的关键环节。要发挥好庭审的制约把关作用,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依法规范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出庭作证保护和补助机制,提高出庭作证率。控辩实质对抗是庭审实质化的标志。公诉人要熟练掌握证据审查、运用规则,深入研判、有效应对庭审可能遇到的质疑尤其是律师的不同意见,提高公诉质量。要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提高律师辩护率。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等权利,让控辩双方充分辩论,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说在庭上,让法庭通过充分的聆听、严谨的论证,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判。

      庭审实质化主要适用于依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重点是不认罪和认罪后又翻供的案件。对绝大多数简单刑事案件,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要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不断完善速裁程序运行机制,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诉讼体系。要正确处理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公安改革、国家安全机关改革和司法行政改革,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重要地位,对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从根本上提高打击犯罪、社会治理、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快建立侦查工作新机制,加快建设适应不同层级功能的大数据中心,深化大数据应用,以打击专业化应对犯罪专业化,努力使打击犯罪更有力。要围绕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发展智能安防,提高对各类风险的识别、预警、防控、处置水平,努力使社会治理更有效。要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扎实抓好惠民政策措施落地,努力使群众办事更方便。国家安全机关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创造性地贯彻落实改革任务,扎实细致做好配套工作,推动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推进律师制度、公证机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社区矫正制度等司法行政改革,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

      三、切实肩负起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政治责任,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四个自信”,把按司法规律办事与从中国国情出发统一起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沿着正确方向砥砺前行。

      善于把讲政治的要求转化为推进改革的实际行动,将司法体制改革进行到底。我们正在落实的司法体制改革总蓝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绘就的。实践证明,这一顶层设计是科学的,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的。我们只要矢志不渝地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不动摇、不懈怠,就一定能够到达胜利的彼岸。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以坚韧不拔的意志、积极进取的精神、扎实细致的作风,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当好改革促进派、实干家,不当“观潮派”。要原原本本学习领会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不走样、不变形。要在抓好司法责任制改革基础上,积极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提升改革整体效能。

      善于攻坚克难,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爬坡过坎。随着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深层次问题不断显现,改革的难度进一步加大。面对难啃的“硬骨头”,如果不能迎难而上,就会一退千里。只要看准了的改革,就要一往无前、一抓到底,务求必胜。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勇立潮头,以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推动在重大问题、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政法单位主要领导既要对重要改革亲自部署、重要方案亲自把关,又要亲力亲为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题,带领班子成员和广大干警排除阻力、疏通堵点,决不能当“甩手掌柜”。

      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改革不断向前推进。改革是在发现解决新问题中得以深化和拓展的,领导干部也是在发现解决新问题中增长见识和才干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必定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强烈的问题意识,深入调查研究,对本地区、本系统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研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在政法系统大力提倡认真学习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求真务实的风气,不说空话、多干实事,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奋发进取、建功立业。评价领导干部作风实不实,不只看开了多少次会议、发了多少个文件,关键是看在调查研究上下了多少功夫、解决了多少基层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善于总结推广基层鲜活经验,让微创新释放大能量。基层是孕育创造力的沃土,也是改革的活力之源。实践证明,许多重大改革举措,首先来自于基层探索,然后在全国推广。对于创新,我们要有无比执着的热情,坚持向改革要活力、向创新要动力,鼓励基层勤于思考、勇于探索、善于创新,真正让创新潜能充分迸发、让智慧火花充分绽放。只要符合党中央精神、符合各地实际、符合司法规律,就要给予尊重、支持,不要随意指责、批评,努力让实践走在争议之前、以实际效果判断是非。要进一步拓宽视野,善于发现、挖掘基层小创造、小革新中所蕴含的大价值,及时加以培育、推广,努力把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思考,把一地创造的经验变成各地共同的财富。

      善于提炼升华改革成果,推动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只有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才能实现法治和改革“比翼齐飞”。总结司法体制改革成功经验,对有关法律立改废释,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中央政法单位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过实践检验成功的司法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推动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发挥好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防止走回头路。要抓紧推进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修改工作,推动改革成果法律化,确保改革行稳致远。

      这是一个成就民族新梦想的伟大时代,也是一个书写改革新传奇的伟大时代。让我们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紧跟时代、不忘初心、奋发有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本文节选自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2017年7月10日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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