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时间:2014-07-23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论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
董必武是是新中国法制的主要奠基人,是中国共产党内坚决主张实行法治的第一人。董必武一生“执著追求法治理想,以实现社会结构公正为先;全面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以形式正义为据;总体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有法必依为重;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以治权为要。”董必武的法制思想涵盖立法、司法、法学研究等诸多方面,他对新中国的立法、司法及法学教育工作都有着重大贡献。他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著名论断,并系统阐述了依法办事的重要思想。他几十年如一日,孜孜以求,鞠躬尽瘁,为建立新中国的法律制度作出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他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形成、发展,研究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方向,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灵魂是人民民主
1、董必武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思想,它代表广大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在人民民主基础上制定的行为规范,反映的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性。以董必武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注重在民主基础上制定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
董必武同志多次强调,我国实行的法治是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制定法律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扬民主,在法律中体现人民的意志,在执行司法中体现人民性、发扬民主性,走专群结合的道路。“我们的法制体现了我们国家最大多数人的意志”,“我国人民应当享受的一切自由,通过人民民主法制获得了切实的保证”,“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制,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国家的职能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从法制中才能知道做什么和怎样做是国家允许的或不允许的。”
2、董必武法治思想的核心是依法办事。1956年9月,他在党的“八大”作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中提出:“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怎样才能做到依法办事呢?董老认为:“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
董必武认为,人民政权的法律首先来自人民群众的实践,特别是生产实践,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需求,逐步地由简而繁地发展和完备起来。他提出立法一是要反映政治形势的客观要求;二是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三是要实行立法民主,走群众路线;四是要形式简明扼要,便于群众掌握;五是吸收外国的经验,要结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法律来自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依法办事。
二、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
董老指出:“人民司法工作必须站稳人民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如果不站稳人民的立场而站到另外的立场上去,那就要犯严重的错误。”……所以,运用这个武器必须全心全意地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他还从实践的标准问题谈到人民的立场问题。他说:“实践以什么为标准?就是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标准,……这个标准,这个出发点,就是我所谓的观点,也就是我们参加革命事业的关键。”“从个人利益出发看问题,个别问题虽能得到解决,但广大人民同样的问题依然存在。只有从广大人民的利益着想,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问题,个人利益也就在其中了。”
1953年4月,在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上,董必武同志在讲话中说到:“总结我们三年以来的经验,就是:确认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便利人民的司法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一切这样办了的,人民就拥护我们,不然人民就反对我们。”他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一定要“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并且反复强调他制定的司法原则,以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他还不顾“左”的压力,多次公开批判“联合办案的错误做法,反复强调公安、检察、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要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法律制度。”
董必武在建国初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制建设的主张和思想 ,而这些主张和思想皆源于其“人民司法”的思想。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共同纲领》第17条中规定:要“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 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即新中国的法制是人民司法,是保护广大人民的法制, 不同于历史上任何剥削阶级的法律。但在当时有许多人一时难以正确认识甚至误解“人民司法”的真实含义。董必武指出:“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利益”。
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内涵概括起来就是司法为民、司法独立、程序合法。关于司法为民,董必武认为国家法制“是最显著地同人民切身利益有关的国政,”他说,“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其他问题解决了也不能称为人民司法工作。”他认为,司法人员要树立群众观点,党对司法工作的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检察院、法院要独立行使检察院权、审判权,公安、检察和法院三机关要遵循分工负责、互相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舍此,别无他途。
三、一切为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司法人员的宗旨
1、一切为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司法人员的宗旨理念,是核心价值观的根本,是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董必武曾指出:“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更便利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需要我们能解决的问题。”亲民、爱民、为民是董老留给司法人员的传家宝,是司法人员不竭的力量源泉,秉承这一优良传统,就必须坚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人民利益至上;必须忠实于事实,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实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必须把人民始终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常怀亲民、爱民、为民之心, 长存便民、利民、惠民之意, 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必须传承和发扬光荣传统,依靠群众凝聚民心民力,为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
2、公正的司法,才能树法律的威信,司法的公平,才能取得人民的拥护,执法中的公正公平才能体现法律既不欺弱也不护强的作用。法律就是要维护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平等权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维护法律的权威是司法实践中要首先维护公民平等权。
3、我们的法律集中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是完全符合人民的利益并服务于人民的利益的,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来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运用这个武器必须全心全意地站在人民的立场上。”
4、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提高司法公信力。党的十八大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对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所谓司法公信力,即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提高司法公信力,事关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事关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四、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思考
1、提高认识,重视司法公信力建设
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实现法院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紧紧围绕提升司法公信目标,深入开展以“做公道法官、办公正案件、创公信法院”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活动,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强化审判职能,扎实做好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各项工作,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得到大幅提升。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要积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并结合自身实际,主动加强规律特点研究,强化自身责任,主动作为,运用法治思维,做到多维考量,多措并施。
2、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积极作为赢得公信
紧紧围绕服务和保障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司法公信建设为主线,以“做公道法官、办公正案件、创公信法院”为目标,发挥职能作用、增强服务意识、回应群众需求、强化审判管理、加强对下指导、落实改革要求、推进司法公开、狠抓监督联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做贡献。
按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倾心为民服务,努力克服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法院工作实现新的发展。并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做好工作。
3、以司法公开赢得司法公信力
坚持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期待,很大程度上来自对司法公开的关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司法公开,加强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阳光司法,并以此自我施压,如此这样才能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形成“倒逼”之势。另外,还要不断拓展司法公升的举措,让公众“看得见”、“感受得到”。把公众最关心、最疑惑、最焦虑的信息公开,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4、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
突出司法为民,优化工作作风。司法作风无小事,要通过改进司法作风,全面提升服务标准和服务水平。“司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包含司法权的来源、司法的目的、方向和原则等多方面的深刻内涵,并践行于司法活动和法官的审判实践中,最核心的就是便民、利民的理念。只有不断推出和落实好司法便民、利民、惠民的措施,才能实现司法“信用”和群众“信任”的良性互动,赢得群众的认同和满意。
不断创新工作机制,规范司法权力。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依法接受监督的关系。注重加强沟通,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了解、认同和信任。同时,健全完善民意沟通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增强舆情应对能力。
5、确保公正司法
坚守法律底线,确保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企望,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是司法机关追求的最高目标,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必然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公开了,才能有效地防止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杜绝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要破除司法神秘主义和孤立主义观念,大力推行审判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群众的监督。
另外,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必须以公正立公信:
①法官的司法能力直接决定所侦办案件的质量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程度。因此,要求法官不断学习。董必武曾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钻研业务。他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要学会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来分析问题”。
②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因为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目标。
③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自由裁量合法、合情、合理。
④法官要树立全局意识、责任意识,既要精通法律规定,又要熟悉社情民意,调解优先、调判结合,采善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
⑤加强审判全程监督,加强流程监督,健全完善信息反馈、审判管理态势通板等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审结的案件能尽早审结,防止一切不必要的拖延,以提高司法效率。
提高司法公信力,事关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事关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民主法治是我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策的前提;是我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发展的保障;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证。董必武的“人民司法”的理念正是从分析国情、民情,从总结历史规律入手的。它经受了历史的检验,越来越显示出它强大的生命力。我们一定要学习、研究、实践和弘扬好董必武的法学思想,为实现中国梦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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