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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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7-23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论涉诉信访治理法治化

——《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当事人威胁的影响》解读

魏俊哲*

    每每读起董必武有关法学论述,总有一种常读常新之感。近日,笔者又一次学习了董老《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当事人威胁的影响》[1]一文,实实在在感受到董老在50余年关于依法判决的论断振聋发聩,对当前涉诉信访治理工作法治化仍然闪烁着真理的光辉。

一、《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当事人威胁的影响》的解读

1.文章背景。

这篇文章是董老于19567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十六次党组扩大会议上的发言节录,针对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离婚案件。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认为应当判决离婚,但当事的女方及部分群众不同意判离婚,因此,当时判决拖了很久。

2.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指出怕当事人自杀而不敢判决是不对的行为;

二是对依法判决不满意且经说服教育后仍然乱闹的人应当依法处理;

三是判决很难使当事人双方都满意但不意味着执法脱离了群众;

四是判决应当依法包括依照实体法律与程序法律作出;

五是判决之前宜多做调解教育工作。

3.价值解读。

一是充分体现了董老依法办事的思想。董老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系统阐述了其人民民主法制理论[2],提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理论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

    二是充分体现了董老法制权威思想。董老认为,“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3]法制文明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表现。如果法制得不到遵守,社会谈何文明与进步?国家也不能成为国家!

三是彰显了依法判决的司法规律。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作出判决,从人的本性分析,不可能让被告满意。由于判决在一定情形下也驳回了原告的一些诉讼请求,因此有的原告也可能不满意。这些都反映了司法工作的基本规律。

四是体现了董老关于人民法院要多做群众工作的思想。董老指出,“审判工作不仅是惩罚,也有教育作用。审判工作人员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担负起来”。[4]

二、现实价值:推动涉诉信访法治化

多年来,涉诉信访问题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结合学习董老法制思想,尤其是这篇《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当事人威胁的影响》文章,笔者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推动法治化路径解决。

(一)     概念界定:信访及其分类

信访,是指以信件和走访的方式向国家机关提出若干请求的行为。涉诉信访则是指当事人与某一具体的诉讼案件相联系,以信件或者走访等形式请求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从而实现、维持、撤销、变更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或者督促、制止履行执行内容,实现其某些诉讼请求的行为。

涉诉信访从内容上可以区分为申诉求决类、检举控告类与咨询建议类。其中,申诉求决类包括三种,一是请求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行为;二是判决生效,质疑裁判公正性,认为裁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按其意愿重新裁判以达到其目的;三是对裁判处理结果无异议,但主张法院既然裁判,应当提供与裁判有关的进一步解决方案。检举控告类是指检举、控告某机关或者个人以及某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贪污腐败、不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等违法违纪行为,请求法院提供非审判业务的帮助或者出具相应书面答复意见。

从程序上可以分为正常信访和越级信访。

从接访主体可以分为直接到人民法院的信访以及到其他党政机关的信访。按照相关过去要求,到其他党政机关的信访,如果涉及人民法院职责的,应引导信访人到法院信访或者批转有关信访信件给人民法院处理。

(二)     诉访分离:区分路径

     当前,实行诉访分离是实现涉诉信访法治化的一个前提环节。做到诉访分离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行为中是否包含“诉”这一法律元素。遵照司法规律和诉讼信访工作的实际,笔者提出两个途径。

1.  程序层面的思路:以诉讼程序为中心寻找“诉”元素

以诉讼程序为中心寻找“诉”的要义在于以是否进入诉讼程序为标准区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信访还是诉讼。该路径的特点在于思路相对清晰,比较快捷地初步分离出涉诉信访与诉讼,能够及时向当事人提供诉讼程序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当事人将相关材料递交人民法院,法院立案机构开始接收审查到再审、执行完毕,当事人向诉讼服务中心、法院领导、上级法院、党政机关或者有关领导等提出相关请求,除了举报、投诉法院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外,原则上一律按诉讼定性。在具体程序上,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一审、二审、再审)中提出请求的,有关法院职能机构可告知其直接向主审法官提出;相关请求在一审裁判后提出,未生效的,告知当事人提起上诉,生效的,告知其申请再审;二审裁判后提出的,告知其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提出的请求且其请求不符合立案、上诉、再审条件的,应定为信访性质,按照信访处理。

2.  实体层面的思路:以民事法律关系寻找“诉”之元素

以民事纠纷为例,该路径的特点在于以当事人请求的实体内容为中心,查找是否符合诉讼条件,符合的按照诉讼处理,不符合的按信访对等。该方法的优势在于充分重视民事诉讼规律,紧扣民事法律关系,以此为中心进行查找,准确分析当事人的请求是否查找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查阅当事人的信访资料或者与其交谈,摸清其基本诉求及相关事实、纠纷发生原因等,审查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

其次,如果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情形,询问其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如果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则按诉讼处理;如果信访人已经将材料提交法院,则通过法定方式督促法院依法立案;如果尚未提交法院,材料系从其他机关移转过来的,则通知信访人来院立案。

第三,对于已经初步确认为信访性质的当事人请求,对其再进行分类,看其是否属于越级信访、是否属于无理非法信访,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三)     涉诉信访的应对之策

按照董老的论述,结合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近期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法治建设的论述,笔者认为,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主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审理民事案件,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坚持依法调解,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果断裁判,决不能“不立不裁、以调压判、久调不决”,忽视当事人的正当诉求,从而引发信访。

二是发挥二审的程序功能、慎重对待再审。鉴于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终审制的程序架构,要高度重视二审的程序功能,及时依法纠错,有效缓解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同时,考虑到再审程序的补充性、有限性,故对其启动应慎重,符合再审条件的才能依法启动,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

三是加强法律释明、裁判说理与判后答疑工作。对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立案难”,在立案阶段注重对那些不符合立案条件纠纷的说明,引导群众到其他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寻求解决路径。需要判决的,应在判决书中加大说理力度,努力做到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宣判后,当事人有异议应耐心解疑释惑。

四是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工作。要通过庭审直播、代表听案、畅通百姓旁听案件渠道、法院开放日、法官“近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军营”、巡回审判、裁判文书上网等活动,向全社会公开审判流程、裁判过程、裁判结果,让社会各界了解、熟悉法院工作,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增强对法院裁判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度,营造信任法律、尊崇法律、相信法院、尊重司法的社会环境,压缩“信访不信法”的社会空间。

五是加大对违法信访的打击力度。有的信访人之所以信访不信法,就是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这种与法治建设背道而驰的逻辑。对此,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处理涉诉信访尤其是违法信访。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公开信访人的诉求、公开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与媒体的监督,澄清是非。对那些扰乱社会秩序、妨害诉讼秩序、危害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行为依法打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全面规范涉诉信访行为。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

[1] 董必武:《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当事人威胁的影响》,载《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338-339页。

[2] 董必武:《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载《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340-355页。

[3] 董必武:《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载《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

  年第1版,第381页。

[4]董必武:《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载《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

  年第1版,第3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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