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时间:2014-07-25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董必武刑事法制思想
与新刑诉法普通程序的规范实施
薛剑祥*
董必武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无产阶级革命家,对我国刑事司法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强调刑事司法程序规范应与实体并重,严禁刑讯逼供、依法办案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中心环节等。董必武同志指出:“依法审判的意义, 包括依实体法, 也要依程序法。”[1] “有些法院没有认识程序的意义, 把它看作是形式间题而不予重视, 这种看法必须迅速纠正”[2]。董必武同志在1956年9月19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八大会议上着重提出:“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3]提出对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就必须坚决地执行, 严格按照规矩办事, 尤其是司法行政机关, 更应该起表率作用。董老对刑事司法的很多问题如贯彻无罪推定的概念,严禁刑讯逼供,对死刑进行复核的等问题的研究,对当今在刑事司法都有很大的影响。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的一次“大修”,共增、删、改149条,其中增加66条,修改82条,删除1条,内容涉及管辖制度、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等多个方面,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影响深远。新刑诉法在对一、二审普通程序修改中,重点突出了庭审功能和作用,旨在促进构建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强调以庭审促公开、以庭审促公正,为提高庭审效率首次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为全面保障被告人权利在庭审中置入量刑程序,为推动审判公开强制规定了二审开庭范围等,刑诉法中对庭审制度的改革强化了审判重心的理念,在给法院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任务和挑战。
一、普通程序一、二审中出现的新问题分析
(一)庭前会议程序的实施现状与发展障碍
从条文上看,新刑诉法对庭前准备程序着墨不多,但通过庭前会议程序对原有的法律规范作出了有益的补充,有助于在庭审前明确控辩双方的争议事项,把程序性争议尽可能解决在开庭审理之前,使庭审集中在与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关的实质性问题上。但从调研情况看,刑诉法新规定的该项程序,并未得到充分重视和落实,其提高审判效率作用发挥尚不充分。[4]
一是启动模式缺乏规范。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法院和法官缺少经验和实践,不敢贸然适用。如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召开庭前准备会议,庭前会议由谁启动主持,庭前会议应当解决哪些问题,庭前会议效力认定等,立法都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在实践中探索,为避免出现错误,一些法院在相关意见出台之前,暂时不启动新程序。
二是理解认识存在偏差。部分法官未能准确把握庭前会议设立目的,认为为召开庭前会议提前阅卷,将诉讼参加人召集至法院交换意见等工作反而影响审判效率。且刑诉法修改前,为保障庭审效率,许多法院在实践中已经与公诉机关、律师等形成庭前沟通机制,对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列举的启动庭前会议的几种情形,法院在庭前准备活动中已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因此对召开庭前会议积极性不高。
(二)庭审量刑置入程序的问题分析
刑诉法设立庭审量刑置入程序,是对量刑规范化改革成果的总结和肯定,有助于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深入开展,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5]但目前量刑庭审程序存在的局限,限制了量刑调查和辩论的充分展开。
一是被告人文化素质低制约量刑辩护的效果。许多刑事案件被告人因文化素质不高、经济收入较差,不愿聘请辩护人特别是不愿花钱聘请专业律师辩护,导致被告人在量刑程序中的量刑辩护效果不理想,因为量刑则更多地属于是法律问题,专业性更强,被告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其在量刑问题上的自行辩护很难取得理想效果。
二是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之间存在冲突。我国量刑程序意见确立的是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而不是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并没有完全隔离。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当辩方选择无罪辩护,无罪辩护始终就成为量刑辩护不可逾越的障碍。[6]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如何适用量刑辩护是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实践中,部分被告人出于量刑辩护可能会让法官认为其已放弃无罪辩护的担忧而放弃量刑辩护。
三是量刑庭审程序尚待规范。新刑诉法对量刑庭审程序仅做了相对原则规定,导致实践中遇到具体问题缺少相应对策。如对庭审后出现的新量刑情节如何处理没有规定,特别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而言,被告人及被害人就民事部分在庭审后自行达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予以谅解的,在量刑规范化的要求下,是否还应以重新开庭或其他方式由公诉机关予以确认。另外,法律缺乏对被告人或辩护人知悉量刑建议的时间的具体规定,而被告人或辩护人知悉量刑建议的时间,直接影响到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
(三)二审开庭强制性规定的影响
刑诉法对刑事二审开庭范围的明确和强制性规定将为推动司法的公正、公开提供更多空间,同时,也将对长期以来二审书面审为主的法院带来巨大挑战。从新刑诉法实施几个月情况看,司法资源等问题成为二审开庭率的掣肘,如何应对二审审理方式的变化,使二审程序真正发回其纠错功能和权利救济功能,是法院目前迫切需要应对的问题。
一是司法资源紧张制约庭审工作开展。审判公开同时伴随着办公经费持续增加、技术装备需及时升级问题。从司法资源现状看,法院的人员配置、办案经费和物质装备难以做到对所有或者大部分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以连云港中院为例,从2012年刑事二审案件量及今年1-3月份刑事二审收案及开庭情况分析,该院全年二审刑事案件开庭数将较去年有一倍增幅,加上受理一审案件均需开庭,司法资源的投入量即将成几何级数增长。[7]一方面,案件开庭绝对数的增加,证人、鉴定人、专家出庭制度的规定必然导致办公经费的上升,远程视频提讯工作等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另一方面,为满足司法公开要求,法院技术装备亦需更新升级,录音录像、电子类证据、视听资料等将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刑事审判中,科技法庭的建设及升级工作均需要大量司法资源的投入。
二是法院审限压力增加。目前受到被告人羁押地分散的影响,二审开庭成本高、效率低情况突出,大量时间浪费在路上,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减少风险,部分法院能不开庭尽量选择不开庭,甚至应当开庭不开庭。另外,与一审相较,二审所涉问题大多更为复杂、重大,而法定的二审审限相对于案件的复杂性却失之于短。实践中,大多数二审法院在不开庭的情况下要保证在审限内审结案件,已竭尽全力,如果开庭审理,那么开庭及准备程序等将占用审判人员一定时间和精力,检察机关阅卷时间较以往延长,审限内结案的难题将更加凸显。[8]审限的压力易引发为追求结案效率或为防止超审限而办案粗糙,不追查事实证据问题,不补正证据漏洞,不耐心做附民调解工作等恶劣后果。
三是审判权运行形式化问题突出。刑事二审开庭数量及比例虽较去年有明显增加,[9]但审判权运行形式化问题较为突出,存在符合开庭要求不开庭审理、法律未明确要求开庭的基本不开庭、庭审活动散漫、实效不高等问题。特别是庭审实效不高严重影响二审功能作用,致使司法资源的投入与产出成反比,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挫伤办案人员以及诉讼各方的积极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司法对策的思考
(一)规范庭前准备程序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庭前准备程序不仅影响到庭审程序和庭审方式,而且影响到诉讼的结果,因此,法院要重视并利用好庭前会议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1.明确庭前会议目的,把握启动条件。庭前会议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权利,应基于此目的把握启动条件,避免因召开庭前会议反而增加效率损耗。对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和法律程序问题存在争议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以及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启动庭前会议程序。基于此,庭前会议程序应着眼于解决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程序性审查等问题,除此之外,承载一定的证据展示功能,解决公诉人、律师对证据把握不全面,拖延诉讼问题。
2.确立庭前会议的程序及效力。应规范庭前会议主持、提起方式、会议程序。从立法原意看,原则上庭前会议主持人应当是案件承办人或审判长,因为庭前准备与庭审是案件审理不可分割的整体,庭前会议程序除涉及回避、出庭证人名单等一般程序性事项外,还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等需要进行实质性裁判的工作,这些与案件实体审理密切相关,可能影响案件实体裁判,应当交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处理,主审法官主持庭前会议有利于其对案件争点的了解,便于其后续庭审中把握案件的焦点和关键,真正起到提高庭审质效的目的。对庭前会议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能否妥善处理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审判权及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从维护司法严肃性及诉讼效率出发,原则上对庭前会议已经确认的事项,在庭审中应当予以认定,且应出台相应规定不参加庭前会议方应负的责任,避免不参加庭前会议一方在庭审中就程序性问题造成法院休庭或延期审理。
(二)促进量刑庭审程序规范化
1.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合理的量刑程序,应当使诉讼中的各种主体能够在程序框架内切实履行自身角色,对法官而言,其角色就是通过主持定罪及量刑程序,引导各方就量刑的相关问题展开调查及辩论,在保持中立地位的同时发挥阐明权,调动控辩双方正确积极发表意见。一方面,在庭审中,注意按照量刑情节的类别、多少控制调查的幅度、进度,在控辩双方均未能就全部量刑情节予以说明时,法庭应充分阐明。另一方面,对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案件,法官在庭审中需特别加强量刑引导,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因被告人坚持无罪辩护,而剥夺其量刑辩论的机会,应告知其在坚持无罪辩护同时,可以发表量刑意见,对拒绝参加量刑程序的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庭后书面提交量刑意见。
2.保障量刑辩论诉讼平衡。刑事审判是控方与辩方抗辩式的审理,法官代表法院居中裁判,这种审理模式和诉讼结构决定了庭审中控辩双方应保持一定的诉讼平衡性,否则,庭审将出现指控不力或辩护无力而导致控辩失衡影响司法公正。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控辩双方针对量刑展开辩论,这种新的审判方式对控、辩、审三方都是一种考验,为防止量刑审理中量刑辩论流于形式,要重视保障控辩双方特别是辩方在新的审判方式中的诉讼平衡,以实现人民法院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10]
一方面,要扩大法律援助的指定范围,保障量刑辩论的质量。除了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案件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定法律援助以外,扩大部分重刑案件法律援助范围,让律师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被告人的量刑答辩水平,增强被告人的抗辩能力。另一方面,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没有请辩护人的,法院也不需要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轻罪、轻刑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加强庭审的诉讼引导和释法工作,以弥补被告人法律知识欠缺和诉讼能力不足影响量刑辩论。
3.规范量刑庭审程序。充分利用审前程序,实现量刑证据和量刑意见交换。特别是通过庭前会议程序,对量刑情节交换,将反映社会危险性、人身危害性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予以细化,在证据交换的基础上,控辩双方各自提出本方认定的量刑情节,为庭审中的量刑辩论打下基础。加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辩护权,如对控方的量刑建议应当及时送达被告人及辩护人,使其有合理的时间来准备量刑变化。
(三)提高二审审判质效
1.推动二审庭审实质化。从近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虽然刑事审判方式在不断改革,但我国仍然没有建立一种通过对当庭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来形成裁判结论的法庭文化;刑事庭审功能依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加强。[11]要实现二审庭审实质化,使二审开庭成为常态,首先要明确庭审重点,增强二审的针对性。虽然刑事二审要求“全面审”,但因二审开庭前,审判人员、检察员、被告人、辩护人对控辩双方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的争议均较为了解,如果无论上诉、抗诉的请求针对何种事项,二审法院都要对全部证据、事实、法律问题进行审理,二审审理难免可能偏离上诉和抗诉的请求,从而缺乏应有的针对性,难以做到重点突出。因此,二审原则上应以上诉或抗诉的范围为限,对超出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部分,简单审查,但与上诉、抗诉请求密切相关的部分除外,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根据二审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诉讼活动。
2.多途径提高审判效率。为便于提审和开庭,减少路途时间,建议基层法院和中院,在有条件的看守所设立法庭。对于相对简单的案件,可在看守所设立的法庭里集中开庭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可以在看守所建立远程审判点,探索远程审判模式。
3.做好软硬件基础保障。在人力、物力投入上争取地方支持,做好司法公开硬件基础保障,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特别加强科技法庭的建设及升级,避免因技术故障给庭审造成影响。另外,需做好业务部门、综合部门的协调,解决法警保障、科技法庭保障等问题,确保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顺利开展。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1]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1页。
[2]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 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第240页。
[3]董必武:附录[ A]董必武文集编辑组.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 C]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85年版。
[4]刑诉法施行三个月来,连云港两级法院刑事案件召开庭前会议10件,基层法院启动9件,中院启动1件。
[5]虽然简易程序庭审中同样有量刑辩论程序,但因量刑庭审程序在普通程序中的问题更为突出,因此,将其作为本章内容。
[6] 杨大伟:“量刑辩护程序实证研究”,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3期。
[7] 2012年连云港中院刑事一审案件93件,刑事一、二审开庭148件,2013年1-3月份,刑事一审收案40件,刑事一、二审开庭68件。
[8] 2012年1-3月份连云港中院刑事案件法定正常审限结案率为84.46%,2013年1-3月份为74.5%,刑事二审案件平均审理期限较同期也有增加。
[9]以连云港中院为例,2013年1-3月份,刑事二审开庭率36.4%,2012年全年刑事二审开庭率为19.6%。
[10]朱立恒著:《以平衡的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2月30日第5版。
[11] 王超:“虚置的程序—对刑事二审功能的实践分析”,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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