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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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7-28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董必武的群众观点与法治建设的群众路线

    *    畅瑞玲*

今年下半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全国深入开展。习近平同志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充分调动最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使全党同志牢记并恪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优良作风把人民紧紧凝聚在一起,为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①]

 董必武同志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杰出领导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无论是在我国的法治建设实践,还是在法治建设理论上,都有着很高的建树和贡献。在他历经建国前、后两个历史时期,数十年马克思法学研究和新中国治制建设实践中,时刻闪烁着人民群众路线的光辉。特别是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了谁、依靠谁、由谁监督?在这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都为我们指出了方向和做出了榜样。所以结合当前全党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温董必武同志的法学思想和治制实践,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体现人民群众意志

    一切为了人民群众,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我们党是工人阶级政党,党是为人民的利益而存在和奋斗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反复教育全党:“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都为党的群众路线的丰富和发展,增添了新思想、新观点、新内容。习近平同志指出:“对于我们共产党人来说,老百姓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和政府的一切方针政策都要以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标准。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时刻将人民群众的衣食冷暖放在心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想问题、干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像爱自己的父母那样爱老百姓,为老百姓谋利益,带着老百姓奔好日子,绝不能高高在上,鱼肉老百姓,这是我们共产党与那些反动统治者的根本区别。”[②]

    董必武同志早在19545月,即党的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谈到法律的本质和含义时就指出:“什么叫法律呢?照列宁的话来讲,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它是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东西。”在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和资本主义法,都是代表剥削阶级意志。只有社会主义法才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而资产阶级法学家总是竭力抹杀法的阶级性,否认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法的制约和决定性作用,其目的就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董必武同志一直为捍卫法律的人民性而斗争。首先,他批评了法律“超阶级、超政治”的荒谬观点。19501月在新法学研究院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如资产阶级,他们总说他们的国家是全民的国家,实际上资产阶级国家无一不是资产阶级少数人统治其他阶级多数人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里,一切政权机关,都是为他们少数人服务的,法律也是一样。”接着,他批判了美国等所谓“最民主的国家”,利用法律迫害共产党人、迫害进步人士的现象,质问:“这是一种全民民主的法律吗?难道这种法律还不能叫它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吗?”19549月,他在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发言说:一些从旧政权中留用的司法人员,“他们的思想上浸透资产阶级所谓法律是超阶级超政治的荒谬理论,根本不了解人民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19569月,在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上发言说:“一九五二年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严格地批评了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划清了新旧法制的界限。很明显,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人民民主法制,是真正表现人民意志和为人民服务的法制。”

  那么,我们国家的法律的本质和含义又是什么呢?董必武同志19569月在《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指出:“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机构表现出来的自己的意志,是我们国家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作为新中国的法律工作者,“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最高标准,也就是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最高的利益。”他后来还引证列宁的话说:“大多数人的意志,对我们来说,永远是必须执行的,违背这种意志就等于背叛革命。”我们的法律当然是代表无产阶级、工农联盟及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和几千来代表剥削阶级意志利益的旧法律有着本质的区别。

董必武同志还创造性的提出了“人民司法思想”,认为“人民司法的思想建设工作,过去做了一些,但不那么普遍……只有首先我们司法工作者对人民司法工作若干基本问题有了一致的认识,然后才能把对司法的意义,逐渐地普及于人民。”[③] “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④]还说:“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一切这样办了的,人民就拥护我们,不然人民就反对我们。”[⑤]当然,“人民司法绝不是群众运动,更不是无法无天,而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汲取了全人类历史经验的、在法治框架内的司法制度”。[⑥]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就是要通过立法、执法活动,千方百计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别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19534月在《论加强人民司法工作》一文中,他认为“处理错判、错杀案件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和党与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政治影响的问题,我们应当认真地、严肃地、仔细地去处理”。而“司法工作当前的严重问题有两个,就是错捕、错押、刑讯逼供和错判、错杀。”强调既不能放松反革命,也不能打击好人。195510月他听说某县群众迷信求雨,殴打了前来阻止的干部,因而被判为“现行反革命”死刑。他立即要求当地组成工作组,对此案进行重新调查,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划清人民与敌人的界限,划清错误与犯罪的界限。结果将原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6人,除一人改为劳动教育外,其余全部改为教育释放。并由最高公、检、法部门组成6个检查组,到当时华北、华东等6个大区检查,作到了“有反必肃,有错必纠”。(以上参考本文作者《法制建设必须代表人民利益》见《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四辑,第7778页)

    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实现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的根本工作路线。党是人民中的一部分,党的生存、发展和壮大离不开人民。1981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的三个基本方面之一的群众路线进行了高度概括,这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1990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提出了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点,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观点,党要依靠群众又要教育和引导群众前进的观点。[⑦]

董必武同志一贯认为,既然新中国的法律是代表人民意志的,在执法过程中就必须紧密依靠人民群众。早在19534月,在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讲话中,他就指出:“法院应该简化自己的办事手续,打破陈规,改变作风。这次所要交给大家审查的调解委员会和将来还要设立的接待处、巡回制度等都是比较便利于人民的”。19554月,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发言中,他很赞赏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以来,县级人民法院广泛地设立了巡回法庭,目前全国有三千八百多个。在农村和城市街道相当普遍地设立了调节委员会。说:“这些组织,吸收了成百万人民群众的积极分子参加国家的司法活动,便利于为人民群众排难解纷,团结生产。”19595月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又强调:“政法工作如果不发动群众来参加并取得他们的支持,单单依靠我们政法机关的干部,工作是做不好的。”这和那些把群众看作动乱因素,把法制工作搞得神神密密的做法,形成何等鲜明而又强烈的对比。

他特别批评了那种把法治建设看成精英人物活动而排斥群众参加的论调。19569月,在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中,他指出:“在不少地方或部门进行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有违法乱纪、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现象,甚至有的人自命特殊,以为法制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可以超越于法制之外”。并且强调,立法一定要到群众中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认为“不可能也不应该主观地、生硬地制定一套所谓完备的法律。如果硬要这样做,其结果只能是不合实际,只能束缚群众手脚。”[⑧]那些处处轻视、打压人民群众,把群众当做阿斗和群氓,而习惯于高高在上搞所谓顶层设计的思想,实际上是千百年来英雄创造历史的唯心史观,也是当前我国干群关系紧张、官民关系对立的根源。

当然,董必武同志也认识到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重要性。1956年,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中,他谈到群众中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并分析了其中两条重要原因:一是千百年来,剥削阶级的国家和法律都是压迫和掠夺人民的工具,“人民对于一切国政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人民群众对于一切法制的轻视心理,同样不也是千百年来国家给我们留下的遗产么?”二是建国初期我们连续发动了几次全国性的群众运动,“革命的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这可能带来一种副产物,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对此,反复强调要通过各种方式方法,教育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依法办事。董必武同志还强调“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制切实地 贯彻执行,也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法制执行情况的监督。”[⑨]

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最近,习近平针对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强调“广大党员、干部在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中冲锋陷阵、忘我奉献,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肯定和拥护。这是主流,必须充分肯定。同时,我们必须看到,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大量存在,集中表现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上。”今年618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而当前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全体党员、干部,通过学习党的群众路线,“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集中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的一个活动。

董必武同志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法治建设当然离不开各个方面的监督,比如党组织、政府机关、政协社团、新闻媒体等等,尤其是公检法机构的相互制约。权利制衡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原则,19573月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董必武同志就提出:“检察、法院、公安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共同对敌。检察院是监督机关,不管哪一机关犯了法,它都可以提出来。公安机关维持社会秩序......公安机关捕人,要经检察院批准,没经批准就逮捕人,是违法的。检察院本身没有判决权,人逮捕起来以后(有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可以不捕人),就要侦察,如果认为应该判刑,就向法院起诉。判刑不判刑是法院的职权......法院审判不合法,检察院可以抗议;公安部门发现法院判错了,可以经过检察院来抗议。这就叫分工负责、互相制约。”19577月,在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报告中,他再次强调了“法院和检察、公安机关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也是保证正确审判的重要制度。”但是,这些方方面面的监督,都不能代替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为了使法律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董必武同志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有关司法制度。比如,在19569月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公证制度是认证机关团体和公民法律行为的一种良好制度。......公断制度是为了有效地巩固合同纪律和计划纪律,以贯彻经济核算制,亦应该逐步建立起来。”后来我国就实行了公证、公断制度。他特别强调要建立公开审判制度,19573月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院的工作是审判,而审判工作的重心就是公开审判......通过公开审判,可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当事人知道犯了什么罪,为什么犯罪,使旁听的人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的危险性,从而警觉起来,预防犯罪。”所谓“公开审判是审理案件时允许群众旁听,把审判工作交给群众来监督。”[⑩]可见,董必武同志就是要通过公开审理案件,让群众运用自己的民主权力,来制约国家的公权力,即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这完全符合现代国家权力制衡的理念和原则。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董必武同志还强调“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制切实地贯彻执行,也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法制执行情况的监督。”[11]

接受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是司法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19577月,在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董必武同志指出:“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显然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后来各级法院都重视起了人民信访工作。因为其中包含了许多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批评和建议;特别是其中对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更是“法院发现错判案件的送上门来的材料。”[12] “处理申诉案件,是法院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形式之一,是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方法之一,……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必须以既严肃又慎重的态度把它做好。”[13]在上述的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董必武同志总结性地谈到:“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其共同目的是保证案件的正确审判。人民陪审员能把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和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带到法院里来运用,公开审理案件才能使审理过程得到群众的监督。辩护能使案件真相更易发现。审判合议制能发挥集体智慧,保证审判更能客观和全面。上诉是纠正判决错误的重要关键。”综上可知。我国司法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审判合议制度、上诉制度,就是在董必武同志的督促下陆续健全起来的。这些制度对于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密切联系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董必武法学思想中的群众观点,就更加深刻体会到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体现人民群众意志,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只有这样,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才能深入健康地发展而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 山西省社科院研究员。

* 山西省妇联会。

[①] 2013618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

[②] 习近平自述:《我是如何跨入政界的》杨筱怀《领导文萃》2000(11)

 

[③]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

[④]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

[⑤]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4155页。

[⑥]  彭光华、宁群《董必武法治思想与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载《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五辑,第124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⑦]《群众路线永远是党的生命线》曲青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光明日报 20136171版。

 

[⑧] 转引自赵树堂《继承和发展董必武法学思想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载《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

  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⑨]《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页。

[⑩]《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8页。

[1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页。

[1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9页。

[1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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