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时间:2014-07-29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董必武廉政思想下检察廉政文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袁雪娣*
董必武同志曾有一句座右铭:“民生在勤勤则不匮,性习于俭俭以养廉”。这是对董必武廉政思想的最好概括,也是我们学习的楷模。腐败问题为社会民众所关注,它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加之我国目前正进入社会发展的关键时刻,预防腐败已成为当务之急。消除腐败文化,建设廉政文化是必要路径——廉政文化建设的加强可以压缩腐败文化得以生存的空间。检察机关是反腐倡廉工作的先头兵,其自身反腐倡廉不容忽视,自身的廉政文化建设应当引起重视。董必武同志长期从事政法工作,对司法机关的廉政文化建设有深刻的见地,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董必武廉政思想的解读
腐败是公职人员滥用权力而出现的一种权力蜕变现象,腐败问题严重危害了执政党权力的正常行使,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败坏了国家声誉的良好形象,瓦解了社会公众的诚挚信任。每个国家,每个阶段都无比重视打击和预防腐败。董必武同志作为新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中的重要成员,他参与了中共苏区和新中国建国初期的反腐败斗争,通过总结形成了他自己独特的反腐败思想,具有时代特色。今天我们在我们反腐败的道路上全面学习、认真研究董必武同志的思想,将大有裨益。
对于廉洁问题,董必武同志有深刻的认识,他曾说,“人民是主人,人民代表和政府干部都是长工”,“国民党是被吃垮的,是被自己的腐败打倒的”。“共产党执政不能沾染国民党的毛病,要密切联系群众,不使自己走到群众的反面去。”他还认为,“共产党员应当事事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不能斤斤计较个人的利益得失。”在董必武同志的眼中,一个共产党人应时时刻刻为党和人民工作,不计个人得失,甘于奉献,这体现了他高尚而又纯洁的革命道德观。
董必武同志在较长时间内,一直从事我党的政法和监察工作,他是新中国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创始人与缔造者之一。他很早就认识到了在制度建设中,廉政建设应当占有其一席之地。尤其是当他看到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少部分干部因滋生特权思想后,以权谋私脱离了群众,他忧心之余经过不断思考,慎重地提出:“应当高度重视维护国家的法律和法制。”他说:“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纪律。”“甚至有的人自命特殊,以为法制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可以超越于法制之外。” “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的地位多高,过去的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董必武同志还一再强调思想文化对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在他出任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之后,指出“除受到党纪制裁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他说:“党员犯法,加等治罪。这不是表示我们党的严酷,而是表示我们党的大公无私。党决不包庇坏人,党决不容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在队伍建设和思想文化上,他指出认为:“检举运动的目的,是在改善我们的地方机关”,“不让一个阶级异己分子、嫌疑分子及不可靠的分子,存留在任何机关内。这是保证任何机关都能适合战争需要的先决条件”。[1]在廉政思想文化上,他就特别强调思想修养问题。1948 年 4 月董必武同志在华北贸易金融会议上再次提出了加强“财经工作人员的修养”的主张,提出了财经工作人员要加强“理论”、“业务”和“政策”三个方面“修养”的思想,指出:“理论方面的修养”,要对马列毛泽东有关财经的著作“仔细阅读,并依其精神与研究方法到具体环境去应用” ;“业务方面的修养”,有关“文字、计算、会计、统计等,我们均需从无到有地去学习、钻研、创造”;“政策方面的修养——应该加强时事学习,党的政策的学习,随时依照具体环境的不同,灵活恰当地执行党的政策,完成工作任务。[2]
董必武同志医生勤俭清廉,作为老一辈革命家,其身上闪现的高风亮节和高尚情操令我们一生受用。他在长期领导中共财经和政法工作中,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反腐败思想:必须注意加强财经干部队伍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共产党不能变成“商业党”,不能“与民争利”;腐败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惩治腐败离不开法律,也需要“依法办事”。董必武同志的反腐败思想,对我们当代的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和借鉴价值。[3]“不敢贪,不能贪”的社会环境建设需要我们健全法律制度、建立监督机制、发扬优良作风。从董必武同志的廉政思想来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反腐,二是文化倡廉。这是董必武廉政思想的精髓。
二、检察廉政文化的解读
腐败的本质是运用公权力非法攫取不当利益,只有公正廉洁、清白不贪才能抵抗腐败。我们有反腐败的制度,但缺少的恰是廉政的文化。董必武同志核心思想之一就是文化倡廉,强调廉政文化在反腐中的重要作用,检察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廉政文化的一个有机部分更应当体现它自身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在进行检察廉政文化建设时必须弄清楚它的内涵。
(一)廉政文化的解读
廉政文化的内涵的解读,需要我们分别理解“廉政”和“文化”,然后在此基础上研究廉政文化的涵义。
“廉政” 一词可分为“廉”和“政”两个字分别进行理解 。“廉”原意为堂屋的侧边,后引申为品行方正,即凡不义之财不取,凡不义之利不贪。《管子·牧民》把“廉”连同“礼、义、耻”比作了维系国家的四大纲领。关于“政”,儒家学派鼻祖孔子给出了很好的解释,子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4]这明确指出了“政”的根本要义就是“正”,而这里的“正”包括公正和正派两层含义,意思是为政者要做到公平正义,行事光明磊落、不偏不倚。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廉政”概念的人是春秋时期的晏婴。晏婴说“廉政可以长久”,好比“其行水也,,美哉水乎清清,其池无不雩途,其清无不洒除,是以长久也。”[5]文,即漂亮的花纹,是一种美好的象征,使各种事物具有美好之意,古人称之为“以文化之”。让所有事物“美好”起来,就叫“文化”。可见,文化是人类一切美好的追求,包涵道德、习俗、规则和法律等各种文明体系。我们通常所说的文化,专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文化是民族自身的凝聚,是一个民族的魂,它与生具有时代性、传承性等特征。
故,廉政文化以廉政思想为基本内核,以文外化为表现形式,是廉政与文化结合的产物,是人们对廉政的意识、信仰、行为规范且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的总和。
(二)检察廉政文化的解读
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种,是一个在社会中存在的、与检察法律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价值、程序规则及行为方式等的总和。我们国家的检察文化伴随着人民检察制度的诞生、成长、发展、完善而不断充实、丰富,它融汇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价值,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
检察廉政文化是检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廉政文化是在检察执法和管理活动中集聚的物质与精神财富的总和,它以党的重要理论为指导,具有鲜明的检察特色,融合了检察工作中形成的关于廉政的意识、观念、规范、价值、原则、职业道德、行为方式等诸多因素。检察廉政文化建设的核心要求在于严格、公正司法,根本目标是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其载体是围绕检察权的行使而开展的教育、制度建设和监督,其作用是保障检察权的正确履行。[6]
三、检察廉政的制约因素分析
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家的检测廉政文化建设目前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廉政文化建设的空间仍旧很大、不足之处需要我们改进,存在的问题需要整合,理论与实践结合后的升华需要我们探索。尤其是制约检察廉政建设的瓶颈应当加以发现并去除,以促进我国廉政文化建设的健康、科学发展。
(一)检察廉政文化建设存在认识误区
有些人认为检察廉政文化是形式主义;有些人认为检察廉政文化是务虚主义;有些人看不到检察廉政文化的现实意义;有些人把检察廉政文化等同于廉政教育;甚至有些人否认检察廉政文化队反腐败的作用。这些无不是检察廉政文化建设中存在的思想认识误区。尤其是在基层检察院,检察干警面对繁杂的案件、琐碎的程序,又面临着突出的人案矛盾,不但是干警自身没有意愿、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参与廉政文化建设,有些甚至认为领导才是检察廉政文化建设的对象,干警没有腐败的条件、没有寻租的权力空间,“上廉政党课、搞廉政演讲、办廉政书法、作廉政报告、树廉政典型” ——只要搞好廉政文化建设的形式主义就好。
(二)廉政文化建设与廉政制度建设脱节
廉政的文化与制度建设脱节问题突出:一则割裂两个建设之间的关系,忽视廉政制度对文化起到的支撑作用。缺乏量化考核,忽略激励与取消批评,造成法不责众的错觉,为今后埋下祸根。二则制度建设与文化建设需求不匹配。廉政文化表现形式多样、各种差异化较大、覆盖的对象较广,但由于廉政制度过于原则性、刚性化、执行力缺乏保障,无法满足廉政文化建设的需要。三则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不够健全。廉政文化建设在有些地方缺乏配套的长效机制,也未被纳入廉政建设的总体规划,无法形成合力发挥作用。
(三)廉政文化建设缺乏创新
其一,廉政文化建设定为错误。有些地方把廉政文化建设等同于廉政教育,以宣传教育的形式直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导致形式单一、内容雷同,不具有新颖性,也就失去了廉政文化建设的意义。其二,廉政文化建设内容简单。很多检察机关对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理解浅显直白,意识中停留在只要开展了就好,不管开展得如何。“有人数、有范围、有规模”就是“有效果”,而不根据具体对象、具体情况安排差异的教育内容,导致廉政文化建设缺乏针对性,“千人一方、万人一药”,直接削弱了廉政文化建设的效果;其三,廉政文化建设方法简单。一些检察机关因为对廉政文化的理解和把握上存在片面化、表面化的倾向,导致对于廉政文化建设方法的选取过于简单,缺乏创新意识和亮点、特色。其四,廉政文化建设载体错位。有的单位把检察文化建设作为人事管理和工作安排的附属品,只是把廉政文化建设看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的一项管理方法和手段,而忽视了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需要恰当的载体。
(四)检察廉政建设忽视司法规律
司法腐败很多都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检察廉政建设也要坚持检察工作本身自觉遵循司法规律,积极推进理性司法。但长期以来,我们廉政文化建设与检察工作本身存在脱节,检察文化建设慢慢演变成一种检察工作之外的宣传教育,这实际上大大削弱了廉政文化建设的感化力量——检察人员往往难以形成思想上的共鸣和行动上的触动。我们的一些检察人员常常是刚进行了廉政文化教育,转眼间就在实际工作中贪腐枉法,这不能说不是一种悲哀。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们的廉政文化建设不注意司法规律,不善于在司法过程中塑造良好的廉政文化。
四、检察廉政文化建设的要点
检察廉政建设关乎检察事业的兴衰成败,容不得有丝毫懈怠。检察廉政文化建设必须一方面从文化建设的一般规律出发,尊重其中的普遍规律和一般原则;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能特点和时代特征,从要害和效果入手进行。
(一)要重视检察职业道德建设
廉政文化首先要树“德”。1949年12月,时任新中国政务院副总理的董必武,率领华东区工作团前往南京、上海等地执行接收任务。在南京期间,他专门作了《目前统一战线中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他在讲话中特别强调了两点,其中一点就是“德”的问题,我们党使用干部的标准是“德、才、资”。他指出,“当然领导上也要考虑这些同志对国家的功劳,但我们干部的标准是德、才、资,功劳也不是放在第一位的。”对于那些能力相对弱的同志,他严肃指出:“有德,有资,没有才,干不了,也还是没有办法。国家可以尊重你的功劳,但事情还是不能叫你办。”“物必自腐而后虫生”。腐败的根源出在思想和人品上,出在道德和操守上,出在丧失了公平正义的良知上。万事德为先。检察干警要在理论上强化学习,思想上加强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工作观。同时,要从不同层面把“廉洁”的要求,融入到立案、侦查、涉检信访、各项法律宣传活动等各个方面,实现全方位统筹、全范围覆盖。
(二)以铁的纪律维护检察事业的清廉
立足检察本职,坚决查处各种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案件。预防和惩治并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全面的布控、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扎实的工作,严厉惩处那些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同时在检察机关内部树立对腐败“零容忍”态度,是对某种不道德行为、轻微违规等行为持绝不容忍的态度,毫不犹豫、决不妥协地进行彻底斗争,坚决予以严惩。
(三)要切实加强有效的制度建设
廉洁操守的培养,自律和他律缺一不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首先从源头上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使公正廉洁内化为政法干警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要与工作机制改革相结合,强化对执法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制约,细化执法标准,规范司法裁量,在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方向一致,力量集中,构建更加科学的检察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法律的公正、司法的廉洁。
(四)要丰富和创新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
推进检察廉政文化建设,如果都是千篇一律,那么廉政文化就会失去它特有的魅力。廉政文化建设不仅面向全体党员,而且也面向全体检察人员,所以需要不断创新廉政文化产品,以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增强廉政文化的吸引力。充分挖掘各检察机关内部的廉政文化资源,形成廉政文化特色品牌等,以其丰厚的思想内涵和理性魅力使廉政文化深入人心。
(五)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违法的执法现象在实践中屡有发生,究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监督机制存在漏洞不够健全;监督效能不够高效。审视近些年来发生的一些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社会影响恶劣的错案,无不与制约机制失调、内部监督失灵、外部监督乏力有莫大的关系。所以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应当公正廉洁执法、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切实提高刑事司法的能力,让每件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法律的检验。
五、检察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进路
(一)加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文化应当触动思想,对廉政思想建设问题董必武同志认识深刻。他当年所指责的财经、后勤队伍人员修养不高、动机不纯的现象依旧是当今腐败现象的重要原因,重视财经、后勤干部的监督、考核,加强财经队伍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是我们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和工作之一。对于检察官来说,廉政文化建设首先要在思想和作风上有触动。检察文化根植于检察职业本身,检察廉政文化的建设必须先从检察职业本身的塑造入手。一旦成为检察官,他便应与政治事务、经济行为和繁芜感性的社会思潮长期稳定地保持相对疏远,中立地、恪尽职守地从事检察工作,而不应在担任检察官职务的同时从事其他社会经营以获取利益。文化学的研究表明,同一文化群体的成员能够有效地预知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人们的常规行为是什么,行为后果是什么。[7]文化需要人的承载,只有检察官职业化才能在一定群体内形成检察廉政文化。检察官的职业化进程实质上就是其展现其法律职业的本质特征,从而融入法律共同体的过程。进而,我们需要注重检察职业道德的培养。这种职业道德要认真研究检察官职业特点,注重检察官职业个性的培养,考察其人品,监督其行为,使每位检察官都牢固树立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二)建立科学的内部制度保障
制度建设是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董必武同志就很重视廉政制度建设,他与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约法三章:一是不许向地方要东西;二是不许以个人的名义在任何部门搞特殊化活动;三是不许接受礼物。这三条规矩,谁也不能违反。实际上,文化的形成多半是来自于习惯和规则的约束。因此,检察廉政文化建设必须注意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建设可以保证文化氛围的形成。首先是建立健全领导决策机制。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作为培育核心价值观的关键环节需要落实;党组议事制度、民主生活会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可以从机制上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其次建立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机制。全面引进竞争机制,让优秀有责任心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树立有为者有位的理念。再者不断完善考评制约机制。干警的奖金津贴、评优创先、职级晋升等事项都应该与考评结果挂钩,尤其要与办案效能挂钩,增强干警执法的规范化。最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检察廉政建设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保障,检察官的形象,不能停留在清苦、清贫的过去时,在保持两袖清风、清廉本色的同时也要生活得有尊严。[8]
(三)实行内部监督零容忍
监督是最好的环境形成机制。检察廉政文化建设要强化内部监督,对违纪违法“零容忍”。董必武就很重视党内监察委员制度,强调“监察委员不仅要使党员自觉地遵守纪律,也要使群众注意我们的纪律”。他提出:“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纪律。”“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的地位多高,过去的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所以,在检察廉政文化建设中要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加强自身执法活动的制约,保证检察权依法行使。需要重点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强化办案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的监督,防止检察权的滥用。二要强化上级领导院队下级院的办案监督,落实审批、责任追究机制。三要强化办案规范化建设,加强案件管理,细化执法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加强案件的统一管理。四要强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从检,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每一起检察人员贪腐案件。
(四)优化阳光化的外部监督
群众路线是我党的基本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和思想路线。作为我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的董必武同志,从历史唯物主义者的基本立场出发,坚信人民群众是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始终认为反腐败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才能取得根本性的胜利,他在这方面做了重要尝试,取得了显著效果。[9]这是外部监督对反腐败重要作用的最好诠释。检察权的本质内涵和重要职责是“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监督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但这并不是检察权本身就可以游离在监督之外。恰恰相反,只有监督检察权,才能保证检察权的依法行使,才能遏制权力异化和滥用的可能。曹建明检察长多次指出,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始终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所以,检察权的自身监督尤为重要:一方面检察工作要置于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这是检察权公正行使的法律保证;一方面检察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务”,杜绝忽视甚至抵制、破坏制约机制的任何错误做法。
(五)融合性的检察廉政文化建设
因文化本身的包容性,检察廉政文化建设应应该注意文化间的包容与融合性,不断丰富廉政文化建设的形式。首先,既注重要将廉政文化同检察文化相融和,从检察文化本身出发,寻找检察文化与廉政文化可能的融和点,积极构建检察廉政文化。其次,既注重正面激励,又注重反面警示。再次,既注重传统文化和方式的运用,又注重新手段的运用,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及技术优势和作用,打造全新的文化传播平台。最后,要实现检察文化资源共享,检察廉政文化可以综合利用各种文化资源,提高对人民群众的吸引力,以进一步推广检察廉政文化建设工作。
董必武同志在他长期的纪检、监察、政法领导工作实践中,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廉政思想。我们今天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学习、研究、继承、拓展和丰富董必武同志的廉政思想,对于当今的反腐斗争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检察廉政文化建设吸取董必武同志廉政思想的丰富内容,可以进一步推动检察廉政建设,保证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查员。
[1] 湖北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董必武思想与实践研究文集》武汉出版社2009版,第315页。
[2]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编:《董必武文集:第二卷》,第 54,55 页。
[3] 王胜国:《董必武的反腐败思想及其当代价值》,载《廉政文化研究》2013年第3期。
[4]《论语·颜渊》
[5]《晏子春秋·内篇问下第四》
[6] 张国臣:《检察廉政文化建设及其机制创新》,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
[7]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248页。
[8] 张国臣:《检察廉政文化建设及其机制创新》,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
[9] 王胜国:《董必武的反腐败思想及其当代价值》,载《廉政文化研究》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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