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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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8-15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党员干部守法是董必武依法办事思想的关键

 

(上饶师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董必武历来非常重视新中国建立后干部群众等的守法问题,曾反复多次的强调守法对于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并讨论了党员干部守法与普通守法的关系。在1956年的八大会议报告中,董必武又进一步完整地提出了其依法办事的思想,并在其中简要地讨论了守法问题。那么,在董必武的民主法制思想中,党员干部守法与普通守法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其党员干部守法观与其依法办事思想二者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今天,我们重温董老的守法观点尤其是党员干部守法观以及依法办事思想,对于当前我国法律体系的实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和价值。

一、董必武的依法办事思想与党员干部守法观

董必武一方面提出并论证了依法办事的思想,一方面又对党员干部的守法问题有深刻的论述。

1、董必武的依法办事思想

1956年党的八大报告中,董必武提出了其依法办事的重要思想。他指出,要尽快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努力建立健全我国的人民民主法制,加强民主法制工作,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国的民主法制工作呢?董必武认为,核心就是要依法办事,这是加强民主法制工作的中心环节。

董老的依法办事思想,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有法可依。[1]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制定重要的部门法律,逐渐形成我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成立,迫切要求废除国民党时期的旧法体系,建立符合人民利益和社会主义性质的新型法律体系。然而,由于新中国刚建立不久,加上一些其他因素,当时形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条件尚不具足。在经过改革开放后几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全国人民和法学工作者的集体努力后,直到2010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得以初步形成,基本实现了董老的有法可依思想。第二是有法必依。[2]董老认为,有法必依即要求凡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均必须切实遵照执行,按法律规定办事。这不仅是对普通群众的要求,更是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3]实际上,要做到有法必依,首先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只有这样,群众才会有法必依。第三是违法必究。尽管董必武没有明确地使用这个提法,但是董老论述的有法必依思想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违法必究的思想。他在八大的报告中指出,要做到有法必依,我们就必须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4] 可见,这里已经明确地包含了违法必究的内涵。

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尽管董必武当时提出依法办事思想时我国的法律体系尚处于创制的早期阶段,但是对于今天我国实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建设法治国家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心环节。

2、董必武的党员干部守法观

新中国建立后,董必武非常重视干部群众守法在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在长期的革命实践和法制建设工作中尤其对党员干部守法的重要性有着极其深刻的认识,多次揭露和批评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重视、不遵守法制的现象。

新中国建国后,一些党员干部中存在不重视法制的现象。董必武在八大报告中严肃地指出了当时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其中的一个严重问题是“我们有少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的法制有不重视或者不遵守的现象,并且对于这些现象的揭露和克服,也没有引起各级党委足够的注意。”[5]不仅仅有一些工人不太遵守革命的法律,甚至一些党员和党的高级干部,守法观念不强、对法律也不够尊重。[6]“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认为自己对革命有贡献,滋长了一种极端危险的骄傲自满情绪,不把法律、法令放在自己的眼里,以为这些只是用来管人民群众的,而自己可以 不守法,或不守法也不要紧,这都是极端错误的。”[7]而有一些党员干部则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8]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董老在新中国建国初期所揭露和批评的党员干部违反法制的现象仍然存在,甚至远远比当时严重。

董必武认为,所有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成为守法模范,[9]党员干部必须守法、以身作则。[10]董老首先指出,法律、法令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是庄严慎重的东西,因此党员干部应该严格守法。而且,董老认为党员守法天经地义,因为新中国不同于旧中国,它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党员必须对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要有充分的理解。[11]更重要的是,“要使群众守法,首先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以身作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对法律、法令有充分的理解,才能正确地执行和模范地遵守法律。”[12]

二、党员干部守法是依法办事的关键

董必武同志认识到,党员干部严格守法与否,对全社会依法办事与否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然而尽管董必武已经初步认识到了党员干部守法对依法办事的重要性,但只是隐约地点到为止,没有明确地指出二者的关系,更未展开全面深入的论证。事实上,由于中国共产党及国家机关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党员干部守法与否对全社会守法、执法和司法均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首先、党员干部在我国有特殊地位和影响力。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共产党在我国享有特殊的地位,是我国当前唯一合法的执政党。由党的这种地位所决定,我国的绝大部分领导干部都是党员,各级政府机关、机构中的主要领导人均为党员出身。正因为如此,党员在我国亦拥有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力。领导干部则是权力的代表和执行者,由于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对社会和人们的影响力和支配力,领导干部也就拥有了对社会和他人的影响力和支配力。这种影响力对全社会的影响巨大而深远,一旦党员干部不严格依法办事,必将在全社会产生恶劣的影响,形成某种意义上上行下效的违法风气。

其次、党员干部守法是全社会守法的关键。守法是有法必依和法律实施必不可少的一环,没有全社会的守法,有法必依就是一句空话。从主体角度考察,社会主义社会的守法主体是我国的一切个人、组织、团体、政党和各级国家机关,其中自然包括党员干部。而在我国的所有守法主体中,真正最关键的是党员干部。全社会和群众要守法,首先就要求党员干部守法。正如董老所言,“要使群众守法,首先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以身作则。”[13]由于党员干部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一旦他们违法乱纪,有法不依,就会给全社会带来腐蚀性的榜样力量,久而久之导致全社会的不守法。董必武引用列宁的观点认为, “千百年来,国家都是压迫人民和掠夺人民的机关,它给我们的遗产,是群众对于一切国家事务的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14]如果说新中国建立后仍有一些群众对法律法令不信任乃至极端仇视是由于旧社会的压迫性法律所造成的惯性使然从而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处于执政位置的党员干部不守法则没有任何合理性可言。实际上,如果新中国建国后党员干部仍不守法,无法无天,认为法律是管人民群众的,人民群众同样会认为国家和法律是压迫和掠夺人民的,从而使其不信任国家和法律,丧失守法的动力。若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难以得到切实实施与遵守,依法办事也将成为空洞的口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之后,法律实施成为当前最迫切的问题,而离开了党员干部的严格守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将成为一堆被束之高阁的具文。如此,则有法可依也就无异于无法可依,有法必依亦将变成有法不依。可见,党员干部守法是守法的核心与关键。

第三、党员干部守法是执法的关键。执法是相对于司法的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而党员干部守法对执法亦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对于行政执法而言,能够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然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我国整体上多由党员干部组成。只有他们严格守法,才可能做到依法执法。如果党员干部不严格守法,依法执法也就丧失了前提和基础,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因此,党员干部守法是严格执法的关键。

第四、党员干部守法是司法的关键。司法即法律适用,是有权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活动。司法是法律运行的重要一环,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党员干部守法与否对依法司法与否有重要的影响。首先是因为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都是党员干部,同时司法机关内部尚有大量的中基层干部,如果他们不守法,在其所处单位中就将产生恶劣影响,导致诸多其他司法人员的效仿。当前我国法院检察院系统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此关系甚大。其次,我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很大一部分是党员,如果他们不严格守法,必将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从而导致司法的混乱和违法司法现象泛滥。因此,党员干部守法是司法活动的关键,只有党员干部严格守法,依法司法才能真正实现。

综上所述可知,正是基于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党员干部守法才成为社会守法、执法和司法的关键,进而成为董必武依法办事思想的关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后,党员干部守法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实施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均具有重要影响,是二者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

三、结语

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然而,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并不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事业的完成,而是仅仅走完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下一步要做的长期工作,更不必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面贯彻实施。正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15]法律实施离不开守法,在我国尤其离不开党员干部的守法,董必武在1956年的八大会议报告中提出依法办事思想的时候就已对此有了深刻的认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今天,我们温习、把握和坚持董必武的党员干部严格守法下的依法办事思想,对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和作用。



[1]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487页。

[2]  同上。

[3]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488页。

[4]  同上。

[5]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482页。

[6]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333334页。

[7]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359页。

[8]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334页。

[9]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514页。

[10]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337页。

[11]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338页。

[12]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359页。

[13]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359页。

[14]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385页。

[15]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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