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时间:2013-08-08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一九五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今天在首都开幕,这在中国的司法工作上,特别是在我们取得革命基本胜利后的司法工作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我们是取得革命胜利的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锐利的武器,如果说司法工作不是第一位的话,也是第二位。当我们在跟反革命作武装斗争的时候,当然武装是第一位,在革命胜利的初期,武装也还有很大的重要性。可是社会一经脱离了战争的影响,那末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就成为人民国家手中对付反革命,维持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工具。而有些同志忽视司法工作在国家工作中的重要性,显然是很不应该的。
政协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是我们司法工作的重要方针。在其它若干条文里,对司法工作有关的事,也讲得很多。司法工作者一系列工作原则,在我们的根本大法上已指示得很清楚。要把它实行起来,则是一个伟大的工作,同时也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艰巨的工作。
要建立我们的人民司法工作,我想下列三个问题必须逐渐求得解决。
一、要建立一系列的司法机构,如各级法院、检察署等等,才便于进行工作。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后,各种机构均属草创,有的已次第成立,有的则尚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只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通则,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组织,由各级人民政府视工作需要作暂时规定,关于组织各级司法机构的法规亦不例外。现在各级司法机构,各地有些尚未建立,已建立的,其组织、其编制,亦是各种各样的,这样办起事来自然有不大方便之处。这种在草创时可能发生的错综纷杂的现象,应当尽快地加以克服。在这次会上,主管机关已准备提出一个各级法院组织法的草案来,请大家研究讨论。如果能得到一个初步的一致意见,则此法呈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后,就可成为我们建立各级法院的蓝图了。有了这蓝图,则全国各级法院的组织,基本上可以一致了。
二、要准备培养各级司法工作的干部。目前我们各方面的工作都缺乏干部,在司法这方面尤其缺乏,而解放迟的地方更为缺乏。干部决定一切,如果没有干部,司法机构即使建立起来,也难于完成工作任务。
干部从哪里来呢?我想不外乎三个来源:
第一是在老解放区曾经作过司法工作的同志,或者做过其他工作的,这里包括一部份曾作军事工作的同志在内。过去二十几年,中国人民革命的特点主要的是革命的人民拿起武器来反对武装的反革命。因此,人民中最优秀的一部份人多半集中在军队中间。现在人民革命基本上胜利了,除了解放西藏、台湾还需要军队作严重的斗争外,在建立国防军时,老的军事工作人员自然可以调出一些人来搞其他的工作。所以军事工作中的一部份人不仅仅将在司法工作中占很重要的成份,就是在政府其他工作部门里也将占很重要的成份。
第二是旧司法工作人员经过一番改造后,可以吸收其中的一部份。
可是以上这两部份人数目都有限,要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不能仅靠这两部份人,还必须积极培养和提拔新的司法工作者,补充新鲜血液。现在中国人民大学和各大学里学习法律的学生,乃是涌现大批干部的新的源泉。这是第三。当然,这一部份学生目前还不能起作用,目前能起作用的还是前面的两部份。
过去在老解放区和军队中工作的干部现在调来作司法工作,必须有一个短期的学习,至于旧司法人员,则是非经改造不可。这就说明人民司法干部的训练和培养也是相当长期的工作。
三、要有法律。目前我们已经有了类似宪法的政协共同纲领以及政府组织法等等,很多新的法令也将不断地公布出来。但是制定完备的法律,诸如刑法、民法和刑、民诉讼法等,是需要长期的工作,不可能一下搞好的,而且也不仅是现有的司法机关和从事司法工作的这一部份人所能完成的,需要更多方面的创造与努力才有可能。法律一下不完备不要紧,先有一个基础,逐渐发展,逐渐充实,就会趋于完备的。
以上所说的三个问题,是我们这一次会议上要画出一个轮廓的问题。照我个人的看法,关于人民司法工作的一种心理建设,也就是思想建设,不应当认为次于上述几个问题。我以为在司法工作初建之际,思想建设特别重要,必须把它视为司法工作建设的前提。
人民司法的思想建设工作,过去作了一些,但不那样普遍。拿政协共同纲领来说,是不是大家都很好的研究过?我们司法工作者,对于政协共同纲领以及人民司法工作中的许多基本问题,认识上是否一致了呢?恐怕都不能肯定。显然,对于一些基本问题在思想上如没有一致的认识,则工作是做不出好结果的,只有认识上一致了以后,我们的工作才有做得好的可能。这里所说的“好”,不是指一个人的工作“好’’,而是指整个司法工作各方面都“好”。亦只有首先我们司法工作者对于人民司法工作的若干基本问题有了一致的认识,然后才能把人民司法的意义逐渐地普及于人民,否则想要在人民中有一致的认识也是不可能的。这次会议,就要解决这个问题,即要解决思想建设的问题,把对人民司法的认识求得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会议中负责同志们将有很好的报告提供大家研究。只要大家经这次会议以后,能把建设人民司法工作上的若干基本问题的认识一致起来,那么对于我们将来司法工作的开展即有很大的关系。我所以说这次会议有划时代的意义,也就指在这一点上。
在我们政府组织法①中间,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四个机关(军事委员会、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其中关于司法的机关就占两个。在政务院的组织中,有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公安部,还有人民监察委员会,这些都是与法有关的机关。此外在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中,有不少的条文包含着司法工作的原则和方针。可见我们在去年制订共同纲领及政府组织法的时候,对于司法工作就看得很重要。这一点大家应有足够的认识才好。
但是有些工作,譬如拿检察署来说,一直到现在,好多地方都还建立不起来。既然重要,为什么还建立不起来呢?可见认为重要,但不一定马上就能建立得起来。我们的政权最要紧的是武装,但我们这个强大的人民武装是经过几十年的斗争才建立起来的。毛主席、朱总司令在井冈山的时候,象今天这样的武装还不是一样没有建立起来吗?所以一下未建立起来,不要紧,不要发愁和烦恼,只要我们大家有一个一致的认识,逐渐地奋斗,人民在自己的生活中逐渐有了需要,慢慢就建立起来了。我们的革命事业在开始的时候是从无到有,从有一点而后到完备。所以不要以为现在力量差一点,干部也少,就悲观,认为这工作无前途,只要大家努力去做,前途是广大的,光明的。我重复说一句,司法工作是重要的。
在这次会议中,有四个机关准备作报告,这些报告,虽由个别同志来作,但报告的内容,都是经过这些机关的司法工作者共同商讨了的,并不是哪一个报告就是代表哪一个机关的意见,而是共同的意见。希望大家根据这些报告,加以讨论和补充。这次会议能把大家一致认识的人民司法工作提出一个轮廓,逐渐去充实它,就是很大的成绩。
刚才沈院长的开幕词讲的很好,他最后引了毛主席的两句话,就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那么坚持一个什么样的真理呢?一切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真理,我们应该坚持,司法工作也是为人民服务。刚才总司令讲过了,现在人民最迫切需要的就是恢复和发展生产。这个真理我们也应该坚持,我们司法工作要对人民恢复和发展生产给以适当的配合。我们做事情可能有错误,有错误就要修正。在修正错误时最好的武器是批评与自我批评。
来参加这次会议的同志,有些是从很远地方来的,如新疆、西南、中南等地,也许我们所准备的不能够满足各个地方来的同志的要求。但是对于大家共同的基本的要求我想是可以满足的。
我预祝大会的成功!
(根据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五年出版的《董必武选集》刊印)
注释
①政府组织法,指一九四九年九月=十七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它的第五条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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