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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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30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

    (一九五五年四月五日)

    陈云同志在他的报告中,提出教育、文化、卫生、行政、司法、国防等项工作要和经济建设主管部门工作配合。我是在司法工作岗位上服务的一员,我想就司法部门在为完成五年计划而奋斗的过程中应该作些什么,讲点意见。

    一九五二年底,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和中央各司法部门在结束了司法改革以后,为了准备从司法方面迎接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就派了几个工作组到工矿区和铁路、水运方面去了解情况。一九五三年四月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在决议中,就强调提出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党的总路线提出后,也就更明确了这个方针。在这个方针指导下,我们人民司法工作的锋芒,是通过审判活动,配合公安和检察工作,镇压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经济建设的反革命分子和间谍、特务分子,打击不法资本家和贪污盗窃分子;同时通过工矿企业中的责任事故案件的处理,加强对职工群众的守法教育。各级法院在一九五四年一月至九月,审理了有关经济建设的案件就有十五万八千余件。有些法院把审理这些案件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我们工作中的漏洞,向主管部门提供了改进工作和预防犯罪的积极建议。

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建设上,曾在铁路上建立了十一个铁路运输专门法院,两个水上运输专门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铁路、水上运输审判庭;在各省市法院中设立了一百二十二个经济建设保护庭或组。原只有几处的公证工作,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确定下来后,也逐渐开展起来了,据现有材料统计,大、中城市和县设立的公证机构已达二百九十四处。各公证处在一九五四年一年中就办理了十二万三千多件公证事项。很显然这些机构的建立和公证工作的开展,在保障经济建设的工作上起了一定的作用,自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以来,县级人民法院广泛地设立了巡回法庭,目前全国有三千八百多个;在农村和城市街道相当普遍地设立了调解委员会。这些组织,吸收了成百万人民群众的积极分子参加国家的司法活动,便利于为人民群众排难解纷,团结生产。

    所有这些工作,对保障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开展,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和革命警惕性,以及对法院本身提高审判质量和加强政策观点,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我们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中仍有不少的缺点。首先,对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并不是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都有深刻的认识。特别对司法工作怎样为经济建设服务,还缺乏系统的经验。比如,在城市对不法资本家的斗争和在乡村怎样从司法方面保障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我们还没有深入地调查研究和系统地总结经验。法律要下工矿,即法院要认真处理有关工矿生产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这是某些工矿的党政负责人早就提出的,我们司法工作也在若干工矿企业中进行了重点试验,但实际上还未深入下去。其次,法院系统中还存在不良的作风,如错捕、错押,刑讯逼供,不调查、不研究,重口供、轻证据,主观臆断,草率结案,以及曲解审判独立,孤立办案等。这些恶劣作风的存在,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在司法部门中的反映。过去对司法工作人员中的旧法观点虽经清理,但对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未给以系统的批判。这对贯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当然是很大的障碍。因此在司法部门中加强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教育,进一步改善司法工作人员的作风,是目前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经党中央批准,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计划就成为法律。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和经济工作人员一样学习研究,并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努力为完成这一计划而奋斗。有了计划,经济建设的内容就容易了解些。司法工作人员应根据两年多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经验,大力克服本身存在的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提倡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遵照毛主席在开幕词中关于处理反革命问题的指示,从审判方面配合其他各部门的工作,为保障五年计划的完成而奋斗。

    为了系统地总结经验,清除司法工作中残存的恶劣作风,中央司法部门打算派得力干部出去视察,希望各级党委予以支持。

    计划草案中在实现工业生产计划的必要措施项下,在“手工业一节内,在稳定市场的措施项下,在加强对外贸易的工作项下,在统一商业的领导项下,规定要推行合同、遵守合同或研究改善合同制等等,提到合同有十余次之多。可见各经济部门要按计划进行工作必须重视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是一种契约行为,是需要法律保障的。国家必须设立公证处,为那些合同公证,合同才少出毛病以至于不出毛病。我们现有的公证处不普遍,要进行公证的文件本来很多,但我们现在还只限于合同,而且多属于公私间的合同,公家与公家、私人与私人间的合同,进行公证的还很少。我希望逐渐增设公证处,公证工作的范围也应逐渐推广。增设公证处、推广公证工作范围,自然要牵涉到扩大编制的问题。公证处是有经常收入的机关,工作推广了,收入一定会增加。

    为着便于解决政府各部门间或各部门所属各企业单位间所发生的有关财产的争议,国家除设立公证处外,还应设立公断处,这是附设于行政机关的机构。因为政府各部门间或各部门所属各企业单位间发生有关财产争议时,如果都经过法院解决,手续就复杂多了。公断机构可以有国家公断处,设于国务院下;有主管机关公断处,设于政府各部门或各企业系统内。我国可先从管辖企业单位较多的部门开始设置,然后由国务院设置,并逐渐推广到地方去设置。

    政府各部门和较大的企业都应设法律室,周恩来同志在国务院一月十三日的常务会议上指示政府各部门视实际情况需要着手建立法律室。为了实行合同制,各部门建立法律室是必要的,当然,法律室的工作是较广泛的,不止于帮助推行合同制。

    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公布后,从司法工作来说,无疑义地是大大地前进了一步。但由于五年计划的实现需要司法工作的密切配合,更由于从司法工作方面如何保障经济建设存在着不少新的问题,而部分司法工作人员还存在着各种不正确的思想观点,因此希望各级党委对各级人民法院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具体政策上,要抓紧领导。我们相信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司法工作将为完成五年计划的任务而配合得更好。

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法学文集》刊印

 

注释

司法改革,指一九五二年在“三反”“五反”运动胜利的基础上开展的批评“旧法观点”、“旧司法作风”和改革司法机关的运动,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作风上整顿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逐步建立和健全人民司法制度;肃清旧法观点在法律教育工作中的影响,改革大学的法学课程,使能适应培养新中国政法干部的迫切需要。



*本文是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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