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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9-25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9月20日,中国法学会社团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各研究会工作人员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题是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研究会会长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精神和要求。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方向主任就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研究会会长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精神和要求,通报了情况,提出了意见。他说,7月14日召开的中国法学会研究会会长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对研究会、对中国法学会社团管理部门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这需要我们齐心协力,分头落实。
    关于中国法学会社团管理部门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研究会会长会议精神,方向主任说,中国法学会研究会会长会议提出,要创新中国法学会社团管理工作机制,要坚持依法管理,服务与管理并重。法学社团管理工作人员要首先转变观念,既要依法监督法学社团遵守社团条例、社团规则,又要首先做到自觉遵守社团条例、社团规则,按社团规则办事,依法办事,促进法学社团的健康发展,促进法学社团的新发展。按照这个要求,为了切实履行主管法学社团的职责,中国法学会建立了并将健全和完善统一协调的法学社团管理工作机制。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作为法学社团管理部门,与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门共同承担法学社团管理职责,在研究部专门设立的社团管理处具体承担法学社团管理工作。社团处任务重、责任大。我们要求社团处工作人员尽力为研究会做好服务工作,同时也要求社团处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严格审核把关。现在,社团处正加紧促进研究会筹备成立登记工作,同时正在着手研究制定与《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配套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研究会的组织和活动。
    关于中国法学会研究会会长会议提出的“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方向主任说,当前的基本任务,是规范研究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严格按社团条例、社团规则、社团章程办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促进研究会健康有序发展。他针对研究会的现状和研究会的新发展,讲了五点意见: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法学社团内部治理结构。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基础的民主选举制度、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从制度上保障法学社团的规范运作。已登记的研究会,要按社团条例、社团规则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正在筹备成立登记的研究会,也要把建立内部治理结构作为一项重要准备工作。
    二是要依法成立法学社团。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的规定,按照民政部和中国法学会的要求,做好研究会筹备登记工作。研究会筹备登记的过程,也是规范研究会组织和活动的过程。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党和国家对法学社团也不断提出新要求,法学社团的发展要适应这个新要求,我们研究会的筹备登记工作也要适应这个新要求。启动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筹备登记工作以来,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大部分研究会已完成了筹备登记的前期工作,其他研究会正在积极进行筹备登记的准备工作。社团处要任劳任怨,再接再厉,勇于担当,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协助各个研究会努力完成筹备登记工作。考虑到不同研究会的特殊情况,考虑到研究会筹备成立登记工作的特殊性,社团管理部门将协同研究会继续尽力做好协商协调工作,扎实推进筹备登记工作进程。同时期待各研究会按照中国法学会研究会会长会议提出的新要求,抓紧规范研究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增强研究会活力和影响力,为筹备登记打好基础,争取顺利完成登记。
    三是要依法设立法学社团分支机构。研究会的筹备登记和研究会分支机构的设立,涉及法学研究资源的整合和科学合理配置,因此在研究会整体完成成立登记后,再进行研究会分支机构的筹备登记。设立研究会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规定的条件,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民政部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一律不得开展活动。
    四是要加强法学社团领导机构建设。法学社团负责人应当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品德高尚,应当具备组织、推动、引领法学研究的能力。要有人格魅力,要有学术影响力,要让大家服气。研究会负责人任职年龄,要严格遵行社团条例、社团规则的规定,要符合民政部和中国法学会的要求。超过任职年龄的研究会负责人可以担任荣誉职务,研究会可以设立学术委员会,资深学者可以在学术委员会任职。
    五是要严格规范研究会的活动。研究会要严格遵守《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研究会举办年会、研讨会、论坛,要报告中国法学会;与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要有政治意识,在学术问题上要有开放包容的胸怀。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研究会良好形象。
    研究会要严格遵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发布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的各项要求。研究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报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由中国法学会报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征求民政部意见并进行审核,经批准后由民政部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予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学科研究会评选会员优秀论文,也要严格遵循有关规定。
    方向主任还通报了中国法学会近期将要开展的几项重要活动。他说,党的十八大以后,我们将举办各研究会负责人参加的专题研讨班,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推进研究会的新发展。
(研究部社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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